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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辽林草办字〔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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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30 10:36:35  来源: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618
核心提示:现将《辽宁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文号 辽林草办字〔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沈抚新区林草主管部门,省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辽宁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22年9月30日

辽宁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疫情分级

2.1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2.2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2.3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2.4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2专家委员会

3.3应急处置预备队

4 监测、报告和确认

4.1监测

4.2报告

4.3确认

4.4上报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5.2应急响应的措施

5.3应急响应的终止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6.2表彰

6.3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6.5灾后恢复

7 善后处理

7.1经费保障

7.2物资保障

7.3技术保障

7.4人员保障

7.5演练培训

7.6安全保障

8 预案管理

9 名词术语

10实施时间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疫病,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疫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防控、专群结合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快速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建立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技术保障。实行区域联动,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现和报告,做到科学防治、群防群治。

2 疫情分级

根据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危害对象、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等,将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四个级别: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疫情级别的确认,以各级政府或相关授权单位认定为准。

2.1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Ⅰ级)。

(1)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暴发陆生野生动物Ⅰ类疫病,并呈迅速扩散趋势,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暴发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消灭的疫病,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2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1)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暴发陆生野生动物Ⅱ类疫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我省有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发生同种较大野外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3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暴发陆生野生动物Ⅲ类疫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1个市级行政区有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2.4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中,发生陆生野生动物Ⅰ、Ⅱ、Ⅲ疫病以外的疫病,并呈扩散趋势。

3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移动通讯、市场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成员,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专家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由野生动物、动物疫病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3.3应急处置预备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以随时应对本辖区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和确认

4.1监测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的日常监测工作。

4.2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监测机构和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4.3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现场调查,采集样本送交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并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确诊为某种疫病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卫生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部门专家进行会商评估、拟定疫情分级意见。

4.4上报

认定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当地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逐级上报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并依据《动物防疫法》向同级农业农村部门通报。

5 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从快从严,快速反应。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确认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快速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尊重科学,有效反应。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有效控制疫情范围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疫情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确诊后,省林业和草原局立即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责成省林业和草原局报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由省政府直接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应急响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农业农村、卫生等相关部门一起,组织专家委员会到达现场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2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启动Ⅱ级应急响应,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一起,组织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提岀应急处置建议,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5.2.3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Ⅲ级应急响应,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一起,组织专家委员会到达现场分析评估,提岀应急处置建议,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省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2.4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与农业农村、卫生等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到达现场分析评估,提岀应急处置建议,按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应急响应的终止

在疫情发生区域内,自最后一头(只)发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置完毕起,至该疫病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止,如果未出现新的病例,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符合相应终止要求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等。评估报告报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6.2表彰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6.3责任

对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对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的;对未经授权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4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6.5灾后恢复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7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7.1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7.2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因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7.3技术保障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应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科硏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7.4人员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7.5演练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7.6安全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卫生部门,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有关技术安全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人身安全。同时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社会保险机制,对参加应急的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要定期对本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开展评估,要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修订。

9 名词术语

陆生野生动物:本预案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界定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管理的、野外自然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源:本预案所称疫源是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并有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或其他野生动物种群传播的野外自然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本预案所称疫病是指在野外自然分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并对野生动物种群、饲养动物生产以及人类的健康构成威胁的传染性疾病。

暴发:本预案所称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受威胁地区:本预案所称受威胁地区是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10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地区: 辽宁 
 标签: 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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