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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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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8 18:06:32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94
核心提示:生物多样性是上海建设生态之城的重要基础,是持续提高城市生态韧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11-18 生效日期 2022-1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生物多样性是上海建设生态之城的重要基础,是持续提高城市生态韧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人民城市理念,以有效应对超大城市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切实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更好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生态保障,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完成全市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监管信息系统,初步形成以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为核心、城市生态空间网络为框架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自然保护地面积不低于1148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19.5%以上,湿地保护率维持在50%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1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75%以上,90%的重要生态系统类型得到有效保护,长江河口区域江豚、中华鲟等旗舰物种数量保持稳定,生物遗传资源收集保藏量持续提升,基本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

到2035年,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全面完善,形成系统高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市域生态用地占市域陆地面积比例达到60%以上,湿地总量保持稳定。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显著提升,将崇明世界级生态岛打造成为生物多样性高水平保护样板区,长江河口区域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有所增加,生物遗传资源得到全面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保护生物多样性成为全社会自觉行动,基本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之城。

二、加快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

(一)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建设。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研究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和监管制度。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和主要任务纳入各区中长期规划和相关部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上海市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22-2035年)》,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项目储备库。

(二)制定和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健全生物多样性损害鉴定工作机制。落实耕地河湖休养生息政策,推动实现耕地河湖资源永续利用,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积极探索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绿色金融机制,支撑生态友好、绿色可持续发展。

三、持续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空间格局

(一)推进就地保护体系建设。逐步构建以生态保护红线及自然保护地为核心、城市生态空间网络为框架的就地保护体系。加强东海海域、长江河口、环太湖及环淀山湖、环杭州湾等区域生态保护,按照国家部署,适时推进崇明东滩国家公园体制改革。推进“双环、九廊、十区”生态空间建设,构建“一江一河、一环多脉”蓝绿生态网络,重点推进环城生态公园带建设,完善城市生态格局。加大古树名木、乡土树种保护力度,建立珍稀濒危植物保护体系,持续开展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修复和规范化建设。制定极小种群保护计划,维持野外种群数量,积极推进特色乡土物种种群有效保护和恢复。

(二)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编制并实施《上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恢复力。加强长江河口、杭州湾北岸、金山三岛、黄浦江上游、佘山诸峰等重点区域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持续提升河湖生态系统健康水平,探索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共同开展重大生态修复项目。加强绿地林地生态保育,改善农田土壤健康状况,提升生物多样性维持能力与固碳潜力。持续开展乡村区域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不断优化乡村生态空间布局,保护和提升乡村生态功能。积极探索城市更新中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方式方法,在五个新城开发建设中构筑形成点线面多维生态景观格局,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水平。

(三)完善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进一步发挥动植物园对重要物种、生物资源的迁地保育和保存繁育作用,积极开展国家植物园创建,建设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基地。加强生物遗传资源收集和保护,建立华东地区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物种基因库建设的研究工作。实施河口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抢救性保护行动。健全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收容救护工作。抓好迁地保护种群的档案建设与监测管理。

四、构建完善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监测体系

(一)全面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建立“空-天-地-水”一体化观测体系,统一规范调查技术方法,加快遥感、机器视觉等现代化技术应用,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统筹各类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定期开展全市生物多样性调查。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的指示物种清单,开展长期监测和周期性调查。实施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登记,持续推进生物遗传资源和种质资源调查、编目及数据库建设,制定完善生物遗传资源目录。编制上海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白皮书,并持续更新、定期发布。

(二)系统开展生物多样性评估。建立本地化生物多样性评估技术规程,细化评价参数、评价基准及数据规范。按照国家要求,开展大型工程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外来物种入侵等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价,提出应对策略。定期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评估,每5年发布一次生物多样性综合评估报告。

(三)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信息化建设。建设生态保护红线和生物多样性监管信息系统,整合各类生物多样性数据资源,构建共建、共用、共享的数据交互平台,探索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环境质量相协同的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场景,提升生物多样性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五、着力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一)依法加强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管理。严格落实生物安全法,研究污染物生物环境影响监测技术规范,开展生物技术环境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提高环境安全风险的早期预判、识别、评估及应对能力。依法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加强部门联动,完善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培训、跟踪检查、定期报告等工作机制,强化过程管理,保障生物安全。

(二)持续提升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管理水平。建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解决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重大问题。开展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加强港口、机场、车站和湿地、耕地、绿地、林地等重点区域外来入侵物种的监测预警、控制清除、生态修复等工作。完善外来物种入侵防范体系,加强外来物种引入审批管理,强化入侵物种口岸防控,加强海洋运输压载水监管,规范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隔离检疫和人工养殖活动,探索开展水体生物修复技术安全评估。进一步加强重要外来入侵物种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和应用。建设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预警平台,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有效提升主动预警和溯源跟踪能力。

六、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科技支撑

(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恢复领域基础科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等技术研究。创新研发生物多样性监测技术和装备,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在监测监管中的应用。深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技术联合攻关。进一步整合科技资源,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科技创新研发平台。

(二)加强生物资源开发利用。开展农业、林木、水产等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大力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与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有经济价值的种质资源保护与改良的关键生物技术研发,建立长江流域特色种质资源库,保护畜禽水产遗传资源。加大本地特色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力度,培育和推广乡土树种。进一步扩大生物多样性保护与乡村振兴相协同的示范技术、创新机制等应用范围,探索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实践路径,逐步构建生态产品的价值实现机制。

七、加大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

(一)全面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建立生物多样性重点区域定期遥感监测机制,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行为和整治情况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专项行动。定期开展海洋伏季休(禁)渔和长江十年禁渔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生境的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采集、运输、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严打严防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严重破坏重要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考核指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八、深化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一)加强跨区域合作与交流。加强长三角区域合作,推动成立长三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家委员会,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绿色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等领域技术协作和成果共享,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率先形成生物多样性共保机制。深化流域合作,加强与沿江沿海省市的合作与交流,协同推进落实长江大保护重点任务。

(二)积极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积极参与国际野生动物保护网络,加强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在“东亚-澳大利西亚”候鸟迁徙路线、国际重要湿地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支持举办全球生物多样性、流域生态保护等领域的国际会议,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参与打击跨境生物资源贸易犯罪国际专项联合执法行动。

九、全面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公众参与

(一)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等阵地,推动生物多样性科普教育进学校、进社区、进公园。加强生物多样性知识科学普及和普法宣传,鼓励、引导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宣传。面向各级党政干部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推动各级党政干部牢固树立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广泛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宣传活动,提升市民群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社会氛围。

(二)完善社会参与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众开展或参与多种形式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支持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建言献策渠道,鼓励举报滥捕滥伐、非法交易、污染环境等导致生物多样性受损的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强化信息公开,及时回应公众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持续推进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强化公众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保障。积极开展创新示范,深入推行绿色供应链管理,引导绿色消费。

十、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机制,研究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结合河湖长制、林长制,强化市、区两级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推进环境污染防治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协同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职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推动工作落实。

(二)完善资金保障制度。加强市、区财政资源统筹,支持和保障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研究建立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多领域筹集保护资金。

(三)强化人才培养。依托科研院所、高校专业教育优势,进一步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完善人才选拔和激励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专项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相关从业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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