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政策解读《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12 16:26:31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9
核心提示:政策解读《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该办法有效期于2022年届满。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监管效能,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一)贯彻落实推进风险分级监管的需要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了餐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市监食经〔2020〕97号),要求实施分级分类监管。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明确风险管理是监督检查要遵循的原则,明确了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要点,并要求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原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各项政策、规定的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规范监督检查和提高监管效能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人员监督检查行为,统一全市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内容、检查项目、检查规程以及评判标准,实现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并下发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餐饮)》(SOP),并启用配套的“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餐饮)》(SOP)及“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被吸纳为《市场监督管理所通用管理规范第2部分:业务规范(DB31/T1028.2)》的资料性附录。但是,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目前使用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餐饮)》(SOP)及“餐饮格式化现场检查笔录”相关内容与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公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的要求已经不能完全匹配,有必要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和提高监管效能。

(三)有效期届满延续规范性文件的需要

《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需延续该规范性文件。

二、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根据最新的规定,在部分章节、条款名称命名上面措辞更加准确,对条款的部分内容、附件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方面:

(一)更加明确目的与依据

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办法》是加强餐饮服务活动食品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增加强化风险管理,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

(二)修改年度等级划分、评价规则和结果运用

原办法将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等级分为日常等级(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日常等级是评定年度等级的主要决定因素。日常等级分为“良好”(笑脸)、“一般”(平脸)和“较差”(哭脸)3个等级,年度等级分为“良好”(A级)、“一般”(B级)和“较差”(C级)3个等级。但是,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将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4个等级。原办法与市场监管总局的规定不完全对应。考虑到本市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日常等级实施“笑脸”、“平脸”和“哭脸”3个等级时间较长,对外公开信息,简洁明了,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等高度认可的实际情况,为统筹工作的延续性和市场监管总局的要求,故保留日常等级为“良好”(笑脸)、“一般”(平脸)和“较差”(哭脸)3个等级的规定,将年度等级调整为“良好”(A级)、“一般”(B级)、“较差”(C级)和“差”(D级)4个等级。D级主要针对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未被吊销许可证或注销临时备案。

(三)使用新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相关要求,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用于监督检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表》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的《餐饮服务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根据上海实际情况进行优化整合,增加“控烟执行”“公勺公筷”等内容,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发现食品安全风险及整改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四)调整检查分类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市监食生发〔2022〕18号)相关要求,将检查分类调整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以及体系检查三类,并规定不同的检查项目要求。

(五)调整等级公布信息相关规定

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明确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同时,结合前期电子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联动应用工作、以及“企业码”的试点工作,规定可通过二维码、电子屏幕等信息化手段向消费者展示《上海市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六)文件有效期、施行日期

修订后的《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上海
 标签: 量化分级管理 餐饮服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