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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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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04 17:16:16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63
核心提示:2022年12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冀市监规〔2022〕10号),现对其制定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2022年12月28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冀市监规〔2022〕10号),现对其制定背景及依据、主要内容予以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规定,要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2022年10月28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制定实施不予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省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对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进行了梳理汇总,制定了《清单》。

二、主要内容

《清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12种情形,明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一)《清单》主要内容

一是适用《清单》的一般情形。即判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应根据不同业务领域特点,结合主观过错程度较低、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金额数额较低等10项因素综合认定,对符合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明确了例外规定,即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原则上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不得适用《清单》的情形。即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不得适用《清单》。

三是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对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清单》提出要求,并为各市局对照《清单》制定本区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留出空间。

(二)《清单》涉及的法律法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8部法律法规。

(三)《清单》格式《清单》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适用条件等4部分组成。

“事项名称”是指实施强制措施的一般情形,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衔接一致。

“实施依据”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实施强制措施的条款。

“适用条件”是指不予实施强制措施应当符合的情形。

三、预期实施效果制定《清单》是探索实施柔性监管执法的方式之一,通过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进一步降低行政执法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同时,减少行政执法随意性,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实施时间《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区: 河北
 标签: 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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