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21年度的统计数据(2021年5月1日—2022年3月31日),在各国输日的淡水鱼类、河豚类、双壳贝类、冷冻鱼类等水产品类中,中国输日数量位列第一,同时基于日本国内新规的生效实施,要求部分输日水产品必须随附合法捕捞证明等文件,本次食品伙伴网带大家一起梳理输日水产品的监管制度。
一 日本水产食品的监管
1. 准入制度
(1) 农林水产省
日本依据《水产资源保护法》《水产资源保护法实施令》及《水产资源保护法实施规则》,对部分活体水产动物制定了准入要求。规定了向日本出口鲑科鱼类、鲤鱼、白鲢、竹节虾、盘鲍螺、扇贝、海菠萝等活体水产动物时,需要获得农林水产大臣进口许可。
上述活体水产动物仅限可能或需要在公共水面或直接排水的设施中保管的且供食用的活体水产动物。
对冷冻、干燥等水产品以及进口后立即在门店销售或消费的活体水产动物没有特殊准入要求。
(2) 经济产业省
基于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的《外汇及外贸法》中的规定,鲱鱼、鳕鱼等水产及其加工品属于非自由化品类,有进口配额的相关限制要求,而部分水产品需要 获得进口许可。
2. 产品标准适用
日本的《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是基于《食品卫生法》制定的一部综合 性的法规,该法规的食品部分规定了食品通用的成分规格以及生食用鲜鱼贝类、 生食用牡蛎、冷冻食品等 23 种产品的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部分,主要规定了指定添加剂和既存添加剂的试验方法、成分规格、使用标准等内容。
微生物、污染物等的规定主要分散在通知或告示中,并没有统一的法规文件。
二 输日水产品新规
根据日本《关于特定水产动植物等在国内流通合理化等相关法律》第 11 条、《关于特定水产动植物等在国内流通合理化等相关法律的实施规则》第25条的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进口的鲭鱼(mackerel)、秋刀鱼(pacific saury)、 沙丁鱼(sardine)、鱿鱼(cuttlefish)、墨鱼(squid)或进口加工食品以上述水产品作为原料时,必须提供由外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合法捕捞证明。同时《关于特定水产动植物等在国内流通合理化等相关法律的实施规则》中规定由船旗国出具 的证明中应记载出具该证明的政府机构相关的信息、捕捞渔船的相关信息、鲭鱼(mackerel)、秋刀鱼(pacific saury)、沙丁鱼(sardine)、鱿鱼(cuttlefish)或墨鱼(squid)的相关信息、出口商、进口商、运输细节等事项。
日前,我国农业农村部已经发布了《输日水产品合法捕捞证明办事指南》助力企业合法出口,应对水产品输日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