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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岁末年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豫卫职健〔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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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18 11:00:25  来源: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624
核心提示:岁末年初,天气寒冷,人员交替流动性大,企业生产经营活跃,各类职业性中毒、低温冻伤等职业病易发、多发。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豫卫职健〔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1-17 生效日期 2023-01-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卫生健康委,航空港区教文卫体局,省职业病医院,有关省管企业:

岁末年初,天气寒冷,人员交替流动性大,企业生产经营活跃,各类职业性中毒、低温冻伤等职业病易发、多发。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有效控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认真部署岁末年初职业病防治工作。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政策全面实施,各类生产经营活动进入旺季,叠加岁末年初天气变化因素,一些长期停产甚至关闭的用人单位开始复工复产,特别是一些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长久失修、不能正常运行,劳动者个体防护不到位;一些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为了避寒保暖,违规对工作场所进行密闭处理,关闭通风排毒设施,容易造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增加,极易引发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因此,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岁末年初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压实责任,认真安排、科学部署,结合实际分析、研判本地、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律特点和职业危害风险,制定并采取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全力抓好工作落实。要督促各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认真落实有关技术责任,指导相关机构提高涉毒和低温作业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中毒和冻伤诊断的能力,及时上报疑似和确诊病例信息。各级疾控中心、职防院所等技术支撑单位要主动为在生产的用人单位提供技术帮扶,指导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帮助解决技术难题,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

二、加强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运转正常,通风条件良好,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取暖、烘干等设施设备,提高作业场所温度或为劳动者提供温暖的休息室。

(二)为劳动者配备有效劳动防护用品,指导、监督劳动者正确配戴使用,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地点寒冷程度等级和作业活动相适应的防寒服装及其他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鼓励和倡导使用无毒或低毒生产原辅料,使用高毒原辅料应有中文说明书,了解有毒物品成分及职业病危害特性,并确保使用安全,严禁使用“三无”或不合格原辅材料。使用高毒原辅料的作业场所,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开展好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经治理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劳动者低温天气工作时间,尽可能减少劳动者在严寒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加强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的女职工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低温相关禁忌作业。

(五)加强教育培训,持续做好新入职及转岗、换岗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岗前培训,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在岗职工的职业卫生继续教育;组织低温作业和低温天气作业劳动者进行低温防护、冻伤急救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增强劳动者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六)组织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并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宣传教育,提升劳动者防护意识和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低温、化学毒物、使用有机溶剂危害及加强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要针对使用有机溶剂、有毒原辅材料和野外作业、露天作业、水下作业等重点作业岗位,突出建筑工、巡线工、环卫工、快递员、外卖员、低温食品加工和接毒劳动者等重点人群,制作宣传材料,通过各类媒体平台普及预防职业性中毒、防寒保暖知识,帮助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容易导致职业性冻伤、中毒作业场所和作业岗位的一线劳动者,了解低温、化学毒物、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因素,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指导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冻伤、中毒急救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的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劳动者的良好氛围,减少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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