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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府办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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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02 10:14:46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以下简称“重叠区域”)管理工作,促进河口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保护和利用,推动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加强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函〔2022〕1614号)要求,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沪府办规〔2023〕4号
发布日期 2023-02-01 生效日期 2023-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以下简称“重叠区域”)管理工作,促进河口海域资源合理高效保护和利用,推动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加强长江河口海域重叠区域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自然资办函〔2022〕1614号)要求,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海洋强国战略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按照“统筹兼顾、探索创新、依法推进”的要求,建立“依法有序、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行高效”的重叠区域管理机制,提升河海治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重叠区域管理工作,利用科学管理方式、先进管理手段,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探索符合重叠区域实际的管理模式。

坚持保护优先。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强化底线约束和用途管制,采取积极措施,力求节约资源、保护生态,推进重叠区域开发利用。

坚持统筹发展。贯彻海洋强国战略,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统筹推进水利和海洋事业协调发展,不断完善治理体系,持续提高治理能力。

二、重叠区域范围

依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海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长江口综合整治开发规划》《上海市海岸线修测成果》等涉海、涉水规划成果,本市重叠区域范围为:自沪苏行政区域界线起,东至沪苏行政区域界线终点P16、长江口原50号灯标、南汇嘴地标三点连线,南至长江口南岸大陆海岸线的水域范围。

海陆管理分界线以市政府批准的海岸线修测成果为准。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国家规划

强化重叠区域内水务、海洋、能源、交通、生态环境等相关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确保重叠区域内的保护性范围、开发边界等重要空间参数一致,优化空间布局、有效配置自然资源、提高河口海域管控水平。

(二)明确涉水涉海管理职责分工

在重叠区域范围内,市、区海洋、水务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三)严格落实涉水涉海审批制度

重叠区域内的新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涉水、涉海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涉水行政许可事项按照现有做法执行。涉海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如下要求办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核准、备案时间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时间在2022年8月29日以后的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用海用岛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管控围填海,新增围填海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履行围填海报批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用海后方可实施。

在重叠区域作出的防洪排涝、河势控制、航道整治、生态保护修复等工程的涉水、涉海审批,市、区水务、海洋主管部门应将审批结果抄送相关部门,并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系统实现审批信息共享,促进河海管理数据整合应用。

(四)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海

1.免于办理用海手续。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已圈围成陆区域,不再办理用海手续。该类区域依据国家有关标准,按照程序划入本市陆域范围。

2.到期前办理用海手续。持《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实施围海、构筑物等用海的,滩涂许可证到期后办理用海手续。滩涂许可证许可期限内,项目用海类型、范围如发生变化,用海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海手续。

3.限期办理用海手续。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或《上海市滩涂开发利用许可证》的存续项目用海,限期依法妥善解决。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准予其继续用海,督促用海单位及时完成海域使用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4.技术保障与支持。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浦东、宝山、崇明等区海洋主管部门,依托海域海岛动态监管系统和遥感监视监测技术等,全面调查海域使用现状,主动为用海单位提供技术保障和数据服务,规范高效、依法妥善推进历史遗留项目用海问题解决。

历史遗留项目用海处置的具体方案,由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沿海区政府研究制定,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五)开展海域综合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

根据重叠区域实际情况,市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沿海区政府组织开展海域综合评估,重点评估项目用海与有关规划的符合性、开发利用活动对所在区域海洋资源和生态的影响,实施长江河口海域、海岸线生态保护修复和重大项目用海监测评估。

(六)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1.加强项目用海监管。运用遥感、空间定位、卫星航片、视频监控等方式方法,对重叠区域用海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发现侵占岸线、非法设障、未批先建等活动和安全隐患,为重叠区域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支撑;市海洋主管部门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640号)要求,做好项目用海监管,将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强化海域执法监督。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重叠区域用海活动执法检查,查处新增违法用海活动;将历史遗留项目用海情况纳入重点监督检查事项,督促用海单位做好整改处置并按照要求办理用海手续。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浦东、宝山、崇明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重叠区域河海管理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分类处置历史遗留项目用海,认真落实河海管理工作要求,加大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力度。

(二)强化协同联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要素配置和海域空间管控意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形成管理合力。

(三)完善法规标准。按照程序推动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地方性法规政策研究制订。开展海域使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灾害防御等领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要求,探索创新和持续推进水务海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提高河海管理效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20日

 地区: 上海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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