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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办〔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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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1-22 13:23:31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67
核心提示:《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01-14 生效日期 2023-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01-13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高统筹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增强发展能力,促进创新发展,推动全省内贸和外贸、进口和出口协调发展,实现内外贸更高水平和更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原则,从青海的发展基础、产业特色、产品结构、企业状况和开放程度出发,走出一条符合青海实际的发展路子。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为主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统筹推进、重点突破原则,先行推进具有一定基础的工作,不断寻求突破,循序渐进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培育形成若干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基地和内外贸融合发展产业集群,打造一批内外贸一体化示范企业,初步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基本形成内外贸相互促进、融合发展的格局。

二、营造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环境

(四)优化内外贸营商环境。开展妨碍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纠正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公平做法和隐性壁垒,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和自由流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依法支持权利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加大对假冒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提高企业出口和内销的积极性。(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西宁海关、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提升企业服务监管效能。优化部门联合抽查机制,推动部门常态化联合监管,深入开展重点领域不正当竞争执法,对影响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切实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深入开展贸易便利化改革,不断优化金融、税务、海关、外汇、口岸、市场监管、信用体系的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效提供融资、外汇、税收、通关、退税、信用等方面的集成化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西宁海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外汇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强化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内外贸风险预警机制,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体系,积极开展进出口国别风险评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收集、评估、预警和应对等工作,认真做好国别产业指导、风险防控和权益保障工作,提升外贸风险防范和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充分发挥贸促会(国际商会)作用,为内外贸企业提供业务协调、质量认证、信息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防范化解进出口潜在风险。(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三、夯实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基础

(七)加快培育企业主体。依托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特色轻工、建筑材料、特色农牧业等传统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战略新兴产业,有效发挥产业集群优势,培育一批内外贸业务并重、贯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企业。推动招商物产、民泽龙羊峡、五彩碱业、新铠实业、圣源地毯、高景太阳能等条件较好的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优化产品质量,构建国内外营销网络,发挥其在内外贸融合发展方面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八)加强标准认证工作。推动省内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有序开展对标达标工作,促进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非金属、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太阳能组件等重点领域向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看齐,提升企业国际化标准水平,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引导枸杞、牦牛、藏羊、藜麦、青稞、冷水鱼、蜂产品等本地特色出口产品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用足用好原产地累积规则和关税减让政策。积极推动国内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欧盟CE、美国FDA等国际认证,提高我省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九)推进同线同标同质。积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称“三同”),从内外贸企业经营资质、质量标准、检验检测、质量认证入手,推动盐湖化工、有色冶金、能源化工、建筑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特色农牧业、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实施“三同”发展,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至特色工业品、一般消费品等领域。鼓励引导企业通过自我声明或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发展“三同”,在商标或包装上注明“三同”标识销售产品(法律法规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三同”产品宣传推广、供需对接活动。(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四、提高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能力

(十)构建国际国内物流体系。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加快西成铁路、西宁机场三期、青藏铁路西格段提质工程、海东平安驿铁路货场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西部陆海贸易新通道、格尔木国际陆港建设,扩大中欧(中亚)班列、铁海联运班列、南亚贸易班列开行规模,在西宁、海东、格尔木、德令哈、玉树等地区建设若干海关监管区,加快国际邮件场地建设,视国内外疫情形势,适时开展西宁—东南亚等地区已有国际航线复飞,积极发展邮运业务,形成服务内外贸融合发展的国际国内物流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西宁海关、省邮政管理局、中国铁路青藏公司、青海机场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加强出口转内销工作。以枸杞、虫草、藜麦、青稞、蜂产品、三文鱼、牛肉干等特色农牧产品为主攻方向,引导内外贸企业精准对接国内外消费需求,积极对接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知名电商平台,形成宽领域、广覆盖的电商市场。支持特色外贸企业在北京、上海、成都、宁波、西宁等城市大型商超、步行街设立青海外贸出口产品专柜、专区和“青海精品之窗”,在西宁市重点商圈、步行街开展出口产品转内销专题推介活动,鼓励更多国内采购商积极采购青海优质产品,促进出口产品国内市场销售。(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加强内外贸一体化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健全完善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培养一批熟悉现代商贸规则、运营管理、物流管理、质量认证、跨境电商、国际商务等方面专业人才和复合型人才。深入开展内外贸融合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积极引进市场营销、经营管理、数字经济、法律法务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为我省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人才支撑。(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人才办、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五、加强内外贸一体化平台建设

(十三)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发挥西宁综保区引领作用,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推动有条件的本地企业入驻综保区,不断扩大加工贸易、保税展示交易等业务规模。积极推进西宁、海东跨境电商综试区引进国内知名电商企业,培育本地跨境电商企业,着力扩大1210、9610、9710、9810业务,实现跨境电商发展量的扩大和质的提高。充分发挥曹家堡保税物流中心(B型)在内外贸融合发展方面的先导作用,发挥保税、物流、仓储等功能,扩大东中部地区面向南亚、中亚、欧洲方向出口货物聚集规模,使之建设成为我省南亚贸易班列和中欧(中亚)班列的集散基地。(省商务厅、西宁海关、中国铁路青藏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四)优化展会服务平台。充分发挥国内外重点展会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高水平举办生态博览会、青洽会,加强宣传,树立品牌,吸引内外贸企业积极参加,带动内外贸产品扩大销售。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立足本地内外贸产品优势,积极筹办农畜产品、化工产品、轻工产品方面的特色展会,促进内外贸产品有效对接国内外市场。组织内外贸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广交会、服贸会、消博会等国家级展会,支持内外贸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展会,增进国内外市场交流和融合发展。(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贸促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五)加强国际营销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内外贸企业在东南亚、南亚、西亚等地区设立国际营销中心和具有展示、仓储以及售后服务功能的产品展示中心。鼓励内外贸企业自建或租赁海外仓,鼓励外贸企业、跨境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共建共享海外仓,探索建设海外物流智慧平台,提升海外仓综合服务能力,为我省内外贸企业融合发展提供国际市场支持。(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负责)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认真梳理存在困难和问题,科学分析研判,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围绕推进内外贸一体化工作任务、重点领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十七)强化政策支持。统筹用好中央和省级既有财政支持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品牌建设、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国际认证、海外仓建设,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加强对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工作宣传,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和活动报道,营造支持省内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各有关商协会积极动员企业开展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行业协会提升服务功能,为会员企业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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