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与广州、中山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合作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4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与广州、中山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合作的通告 (深市监通告〔2023〕1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13 11:18:5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0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签订了食品经营许可跨城互认协议,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广州、中山两地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通告如下。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通告〔2023〕14号
发布日期 2023-02-10 生效日期 2023-0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要求,以国务院决定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为首批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促进食品经营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与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分别签订了食品经营许可跨城互认协议,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与广州、中山两地试行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改革,现就相关合作内容通告如下:

一、合作目标

按照示范先行、协同共推,风险共防的原则,通过建立共商协调机制,打破地区分割界限,创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助力食品经营企业抢抓大湾区融合发展先机,推动规模化企业快速跨区域高质量发展。

二、互认事项和互认方式

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跨城互认事项按照风险可控、逐步推进的原则稳妥实施,首批互认事项为:

(一)广州深圳互认的事项

1.中央厨房配送资质互认:在广深两地任一区域设立中央厨房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可在广深两地跨城设置的所属餐饮门店(或加盟店)配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中央厨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自动设备售货商跨城摆放设备资质互认:对于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企业,在广深任一地依法注册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可在广州、深圳行政区跨城摆放自动售货设备开展预包装食品销售,在跨城地不需再申报食品经营许可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深圳中山互认的事项

1.中央厨房配送资质互认:在深中两地任一区域设立中央厨房并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的,可在深中两地跨城设置的所属餐饮门店(或加盟店)配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中央厨房在跨城地不需再次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餐饮管理企业资质互认:对于餐饮管理企业在两市跨区域经营的,仅在深中任一地依法注册,即可在深圳、中山行政区内享有与当地餐饮管理企业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三、制约管理措施

有以下情形的,将取消相关经营主体的“许可资质跨城互认”资格:

(一)“跨城互认”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二)“跨城互认”企业经营的食品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三)“跨城互认”企业涉嫌食品安全刑事犯罪的、或因违背信用管理规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不再适用“跨城互认”。

四、监管合作机制

跨城互认合作的事项由跨城地食品监管部门按照“客观务实、风险共担、共谋规划、协调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由跨城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建立业务对口联络机制、信息互通协调机制、协调监管机制、协同应急机制、食品安全联合行动机制、制约管理机制等强化辖区食品经营单位监管,严厉打击食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跨城经营食品安全。

五、其他

我局将开发中央厨房配送门店和自动售卖设备布点线上备案系统,与广州、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现跨城食品经营项目监管信息共享,上线时间另行通知。未尽事宜可致电12345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7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18)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85) 其他法规 (52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