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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农字〔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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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09 09:57:43  来源: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28
核心提示: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赣农字〔2023〕5号
发布日期 2023-03-08 生效日期 2023-03-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3月6日

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为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在70%以上。稳步推进“先免后补”工作,全省符合《江西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备案规模标准的养殖场实施“先免后补”,政府采购疫苗仅供应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

二、病种和范围

对全省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全省所有猪、牛和羊进行O型和A型口蹄疫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上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小反刍兽疫不纳入省级财政支持强制免疫病种,由各地按照国家有关消灭计划和防治指导意见,督促指导规模养殖场自主实施有关疫病防控工作。我省属布鲁氏菌病二类地区,经评估不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

三、实施方式

强化畜禽饲养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规模养殖场实行“自主购苗、先免后补”直补方式,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仍实行“疫苗配送、集中免疫”实物方式。免疫有关技术要求参照国家2023年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指南执行。

(一)直补方式。全省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万羽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先免后补”。

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国家批准使用的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苗实施程序化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做好免疫记录。通过“江西省动物防疫监督管理系统-先免后补”(电脑端、手机APP端或微信小程序均可)管理申报“先免后补”线上备案,如实录入免疫信息,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补助标准据实发放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补助标准和程序按照《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免后补”直补改革实施方案》(赣农字〔2021〕6号)执行。

(二)实物方式。对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仍然实行由政府统一配发疫苗的实物方式。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由省级统一组织疫苗采购”的要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设区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辖区强制免疫疫苗需求计划,确定本辖区各品种疫苗采购数量,再按照省级招标确定的中标企业和中标金额比例,与疫苗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结算疫苗采购费用,采购合同报厅畜牧兽医局备案。开展自行免疫的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可以到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领取疫苗。其他小型养殖场和散养户由县、乡两级在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免疫活动,并做好平时补免。

(三)推行集中免疫社会化服务。调动社会化防疫力量参与政府组织的动物强制免疫,积极推行委托专业化服务企业、动物防疫专业合作组织及乡村兽医等第三方,采取分片包干、整村推进等方式,实施强制免疫注射,确保免疫进度和免疫密度,政府对承担集中免疫的第三方给予劳务补助,社会化服务的经费可从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中列支。

四、实施进度

2月底前:完成省级强制免疫疫苗招标采购和设区市签订购买合同工作。

3月底前:各地开展规模养殖场户“先免后补”直补申请工作,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核查备案。

3-5月:组织开展春季防疫集中行动。

6-7月:组织春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9-11月:组织开展秋季防疫集中行动。

11月:组织秋季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开展免疫效果监测。

12月底前:完成“先免后补”养殖场户补贴资金的核实、公示和拨付。

五、落实免疫责任

(一)压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免疫主体,承担免疫责任。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自行开展免疫或向第三方服务主体购买免疫服务,对饲养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二)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动员,专门部署,统筹协调,顺利推进本辖区内畜禽强制免疫工作。

(三)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负责组织强制免疫疫苗的调拨、保存和使用监管,同时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确保强制免疫补助经费落实到位。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提出补免建议。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免疫技术服务。各地要组织做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积极推行委托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督促指导自主实施免疫的规模养殖场户和受委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国家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确保按时间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免疫任务。协调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按照承诺提供售后服务内容,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做好冷链检修与维护。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施设备的检修与维护,冷链设备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要及时增加设备,确保疫苗储运“全程冷链,无缝对接”,保证疫苗使用有效、安全,避免因冷链储运条件不符,导致疫苗失效,严格杜绝疫苗浪费情况发生。

(三)完善免疫记录。乡镇畜牧兽医机构、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要做好免疫记录,确保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养殖场户要详细记录畜禽存栏、出栏、免疫等情况,特别是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信息。

(四)评估免疫效果。各地要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对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免;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要组织开展免疫效果抽查,确保免疫效果;对辖区内的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和免疫失败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拒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养殖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强制免疫质量与免疫直补工作将列入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评价内容。全面实施兽药“二维码”管理制度,加强疫苗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及时制定本市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报我厅畜牧兽医局。联系人:王爱国,0791-86232591,jxdwfy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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