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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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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9 10:16:0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5791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落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落实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改革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定量包装商品愈来愈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商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民生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监管总局始终高度重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化改革、总结经验。为将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固化下来,并保持《办法》同有关国际建议要求相一致,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作了哪些界定?

《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范围设定了排他性条款,即“药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办法》针对的是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仅对短缺量作出要求,对超量未作要求。而药品、危险化学品属于特殊商品,在“量”上既不可“少”也不可“多”,且成分含量也是其非常重要的指标。《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批药品时,对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对相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并审评,对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签和说明书一并核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药品、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管理适用《药品管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不适用一般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三、《办法》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模式作了哪些调整?

2018年12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声明制度的通知》,在全国范围进一步深化计量领域改革,创新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监管方式。为强化对改革的法治保障,此次对《办法》进行修订,将改革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监管模式的举措和成果通过规章固化下来,确立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自我声明和公示制度。规定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自我声明,声明后即可在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同时,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对已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违反要求和未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情况加大处罚力度,确保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达到要求。通过取消政府核查发证,改由企业自我声明,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办法》如何与相关国际建议更好衔接?

原《办法》中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提出了一些具体技术要求,这些具体要求与国际法制计量组织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04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1997版)相一致。目前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已经对相关国际建议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新的R87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量》(2016版)和R79号国际建议《预包装商品的标签要求》(2015版),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一些技术内容提出了新要求。为同国际建议要求相统一,此次《办法》修订对相关技术要求作出了调整,技术性较强的抽样方案不再以附表的形式出现在《办法》中,相关规定补充在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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