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党委网信办,各县(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文广旅游局,三江新区党群工作部、食安办、市场监管分局,“两海”示范区党群工作部、食安办、综合执法局,各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
现将《宜宾市禁止畸形吃播反对食品浪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宾市委网络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宜宾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宜宾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3年3月31日
宜宾市禁止畸形吃播反对食品浪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禁止畸形吃播现象,反对食品浪费不良风气,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和饮食观,不暴饮暴食,不铺张浪费,在全社会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及音视频信息发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食物。
本办法所称畸形吃播,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满足网络用户的猎奇心和好奇心,达到吸引流量的目的,通过网络音视频服务平台制作、复制、发布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的音视频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 本市坚持多措并举、精准施策、科学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整治畸形吃播。各级机关、群团、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和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自觉抵制畸形吃播,在健康饮食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弘扬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传播健康饮食文化,不得从事假吃、催吐、猎奇等宣扬量大多吃、暴饮暴食的直播行为或音视频信息发布,不得滥用食材道具。
第六条 鼓励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优质吃播音视频信息:
(一)展示中华民族传统饮食文化;
(二)提倡爱惜粮食、反对食品浪费;
(三)传递健康饮食观念;
(四)其他积极向上的优质音视频信息。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畸形吃播内容的音视频信息:
(一)以量大多吃为噱头,食物摄入量明显超过普通人食量;
(二)以快速为特点,短时间摄入大量食物;
(三)采取非常规的,荒诞怪异的烹饪方式或食用方法导致食品失去其功能目的;
(四)其他具有畸形吃播特点的音视频信息。
第三章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形成抵制畸形吃播,反对食品浪费的网络环境。
第九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音视频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生产者签订的协议中,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遵守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网信、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受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四章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使用者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自觉抵制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鼓励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使用者积极参与吃播治理,通过向平台、网信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畸形吃播进行监督。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行业组织
第十五条 鼓励食品、餐饮行业组织与网络行业组织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共同宣传、普及反食品浪费知识,推广先进典型,防范和抵制畸形吃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网信部门应会同广播电视、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健全关于畸形吃播的信息共享、会商通报、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共同抵制畸形吃播。
第十七条 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网信部门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和市文广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