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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调度工作的通知 (桂农厅办发〔202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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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1 10:56:2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11
核心提示:2022年以来,各地扎实推进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为蔬菜稳产保供决策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效率和水平,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现将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调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桂农厅办发〔2023〕66号
发布日期 2023-04-12 生效日期 2023-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以来,各地扎实推进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为蔬菜稳产保供决策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效率和水平,建立有效激励机制,现将进一步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调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高度重视蔬菜管理和信息监测工作,明确责任科站,安排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同志担任信息员,强化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辖区内各县(市、区)开展好本地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

二、强化信息报送。各市要督促辖区内各县(市、区)按时上报各任务报表、文字材料,并保证数据科学、齐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各市要认真审核,及时对异常情况进行核实校准,确保旬度、月度、年度数据口径一致,要对蔬菜生产形势进行深入分析,准确研判,认真撰写报送工作报告和快报。对各地报送的好的经验做法,我厅将印发各地学习借鉴。

三、建立绩效评价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印发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农农(经作)〔2023〕1号],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绩效评价办法》(附件),将在次年1月份对各地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进行考核评估。请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围绕绩效评价办法有关要求,切实抓好落实,保障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绩效评价办法

为促进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效率和水平提升,加强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绩效评价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在标准公开、评价公平的原则基础上,对各市的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适时通报,调动各级蔬菜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监测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第二条  考评以各地对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调度报表和文字材料上报情况,以及对自然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情况下蔬菜产销问题反映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基本依据。

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年度考评,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考评在次年1月进行。

第四条  考评工作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组织开展。

三、评价标准

第五条  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

评分采取累计记分的办法,组织领导、任务报表、文字材料共计100分,临时任务上报额外加分,不超过20分。

1.组织领导(10分)

蔬菜生产信息监测工作定岗定人3分,年初有工作部署、年末有工作总结3分,对下级工作有考评和培训4分。

2.任务报表(80分)

旬报和月报任务(65分):每张报表1分,其中完成报表上报0.5分、时效性0.25分、准确性0.25分。

年报任务(15分):蔬菜播种面积、产量年度调查表10分,其中完成报表上报5分、时效性2.5分、准确性2.5分;设施蔬菜主要品种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和设施蔬菜主要类型生产情况年度调查表各5分,其中完成报表上报2分、时效性1.5分、准确性1.5分。

时效性: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任务规定的报送时间为准,按时报送计时效分,否则不计分。准确性:报表数据被驳回次数不超过1次,得满分;被驳回次数超过2次(含2次),不计分。

3.文字材料(10分)

完成材料上报5分,时效分2.5分,质量分2.5分。时效分:以蔬菜生产信息监测任务规定的报送时间为准,按时上报计2.5分,推迟2天及以上报送的不计分。质量分:上报材料内容详实、分析深入、判断准确计2.5分,否则不计分。

4.临时任务(20分)

应急信息调度报表和材料,上报一次得1分,其中时效分0.5分、质量分0.5分。主动反映蔬菜生产相关情况的材料,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的报告、领导讲话等采用、摘用的信息,采用一次加1分,20分封顶。

四、评价等级

第六条  各市的年度考评分数排名前三位且得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A等级,年度评分低于80分的评定为C等级,其余的评定为B等级。

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

五、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度开始施行。

 地区: 广西 
 标签: 蔬菜生产 农业 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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