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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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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04 16:56:36  来源: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647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3〕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发布单位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5-04 生效日期 2023-05-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区)农业农村局,省动卫屠宰站、省动物疫控中心、省农检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牧发〔2023〕17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升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4月27日

(联系人:李智强    电话:029-87372033)

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全面规范我省畜禽屠宰行业秩序,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推动畜禽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开展全省畜禽屠宰“严规范 促提升 保安全”三年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规划引导、市场引领、严把标准、转型升级”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逐步形成与消费市场和养殖布局相适应的屠宰产能布局,实现产区出栏畜禽就近屠宰,变“调猪”为“运肉”。构建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大中型屠宰加工企业为核心、区域性标准化屠宰厂为骨干、供应本地市场的小型屠宰点为补充的屠宰产业发展格局。完善与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工艺先进、监管全面、品质安全的畜禽屠宰加工产业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

(二)主要目标。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到2025年,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布局持续优化,规模化经营、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疫检验、信息化监管水平明显提升,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和应急供应能力稳步提高,肉类供给、肉品质量、生产安全、环境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全面提升。全省生猪、牛羊和家禽定点屠宰企业数量分别控制在150家、87家和64家以内,小型屠宰场点压缩至20%以内,规模化畜禽屠宰企业占比80%以上,全面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生猪屠宰GMP),其它畜禽逐步推行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健全完善法规标准体系。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办法》《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全方位健全我省畜禽屠宰法律保障体系,将家禽屠宰纳入管理体系,确保畜禽屠宰管理机构在实际监管中有法可依。2025年底前修订《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制定屠宰相关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畜禽屠宰法规标准体系,有效保障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畜禽屠宰车间设计规范、操作规程、卫生规范、消毒规范、肉品品质检验等方面标准和技术要求,鼓励企业实施畜禽肉分割、质量分级、屠宰加工设备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科学规划行业发展。2023年底前,制定出台《陕西省畜禽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养殖产能与屠宰产能相匹配的原则,调整优化屠宰厂设置模式,引导屠宰产能由主销区向主产区转移,由小散屠宰向现代化屠宰转型,着力培育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益的现代化屠宰厂和养宰销一体化屠宰厂。各地要统筹规划,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科学制定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实施方案,合理设定辖区屠宰行业发展目标,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和产能,有序压减落后产能,稳步提高屠宰产能利用率和行业集中度;优化企业布局,引导畜禽屠宰企业向养殖主产区转移,促进“运活畜禽”向“运肉”转变,推进畜禽屠宰产业转型升级。

三、强化监督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五)严格企业设立管理。畜禽屠宰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符合疫病防控和环保要求,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合法合规企业名单,对于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方可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年屠宰生猪、肉牛、肉羊、活禽应分别在15万头、1万头、15万只、1000万羽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不再审批。加快制定出台《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对于交通不便,配送范围尚不能覆盖的偏远农村地区,可以继续保留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它以县为单位计算,只减不增。各地要加强小型场点设置和质量安全管理,积极推进牛羊家禽定点屠宰,健全完善牛羊家禽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落实肉品品质检验等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规范牛羊家禽屠宰行为,切实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六)开展清理整治。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212号公告的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淘汰不符合法定条件和发展规划的畜禽屠宰企业,坚决淘汰桥式劈半锯、敞式烫毛机等落后屠宰设备,坚决淘汰手工屠宰、工艺落后以及代宰经营方式,切实提高屠宰行业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鼓励小型畜禽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标准建设升级改造,实现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结构优化。对无排污许可证、防疫条件不达标、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畜禽屠宰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未达到法定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对连续停产180天的畜禽企业,重点对其是否继续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各地对依法予以关闭的企业,要撤回官方兽医,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定点屠宰证书,收回证、章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并上报我厅。

(七)加强全过程监管。我厅建立监督检查专家库,不定期开展畜禽屠宰监督、飞行和标准化创建检查指导。各地要完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屠宰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做到痕迹化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屠宰操作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屠宰加工,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对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开展屠宰企业监管风险评估,逐步推行畜禽屠宰企业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屠宰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八)强化风险监测。我厅每年将根据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制定全省畜禽屠宰质量全风险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要积极配合完成风险监测任务,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增加监测畜禽种类和风险因素,制定本地区风险监测方案,明确承担监测任务的单位并组织实施。切实加强肉品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检测能力。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屠宰环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结果应用,追踪溯源,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检查,调整企业风险等级和监督检查频率,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九)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加强畜禽屠宰专项整治,对于不按规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者标志牌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时间段的巡查、暗访力度,保持对私屠滥宰、注水注药、屠宰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行为。

四、压实主体责任,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认真履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动物疫病防控、生产安全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畜禽宰入场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畜禽屠宰前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免疫标识及健康状况,开展违禁药物、非洲猪瘟等检验检测。屠宰企业应建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质量检验检测室和车辆清洗消毒场所,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专职人员。建立健全从畜禽进厂查验到产品出厂、问题产品召回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安全关。支持屠宰企业联合后续加工、销售等下游企业建立肉品质量安全全链条追溯体系,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

(十一)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各地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畜禽屠宰企业要按照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及时进行整改,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制度。通过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和检查等方式,加强对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确保企业人员熟悉所在岗位的危险因素、危害程度、预防措施以及应急处置方法,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畜禽屠宰生产安全。

(十二)强化人员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强屠宰检疫队伍建设,规范驻场官方兽医培训考核,按规定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加强对屠宰管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强化法治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必须经农业农村部门考核合格,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肉品卫生检验和协助开展屠宰检疫工作。畜禽屠宰企业要依法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建立内部培训考核制度,确保企业人员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加强人员防护管理,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落实人畜共患病防控措施。

五、加强支撑保障,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提升信息化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数据采集、审核和报送,将统计调查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与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数据互联互通。鼓励畜禽屠宰企业开展无纸化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强肉品质量追溯信息化管理,从畜禽屠宰源头赋予肉品统一的电子追溯码,建立完善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信息互通机制,促进监督执法贯通联动。支持和鼓励运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加强对定点屠宰关键环节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开展畜禽屠宰标准化创建。各地要将标准化创建作为强化屠宰企业管理、推动屠宰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积极组织开展生猪、牛羊及家禽屠宰标准化创建,2025年底前,创建部级标准化生猪屠宰企业10家以上,省级生猪、牛羊和家禽屠宰企业分别20家、10家和3家以上。支持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屠宰车间,完善屠宰加工设备、肉品品质检验、冷链配送、生态环保、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提升标准化屠宰生产能力。加强对示范企业动态监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示范称号。在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中,优先将屠宰标准化示范企业纳入“点对点”调运企业范围。

(十五)加强政策支持。各地要加快出台促进畜禽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畜禽屠宰企业认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项目建设,提升畜禽屠宰企业机械化智能化水平。落实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无害化处理补助和金融助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等政策,支持屠宰企业发展。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争取公共财政支持,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经费保障,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正常开展。

六、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专项推进机制,及时解决推进三年行动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请于2023年5月底前将本市(区)实施方案报我厅,每年年底报送年度实施进展;2026年2月底前报送三年行动工作总结。

(十七)加强考核评价。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发挥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等导向激励作用,压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将畜禽屠宰行业监管落到实处。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交叉互查和抽查活动。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不断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手段,加强畜禽屠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做好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宣传行动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有利于畜禽屠宰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环境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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