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市监流通字〔2023〕24号)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改进和加强“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市监流通字〔2023〕2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29 05:13:12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5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吉市监流通字〔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05-29 生效日期 2023-05-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长白山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优化“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规范食品安全监管,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进“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准入

(一)全面推进小食杂店“告知承诺制”。从即日起,小食杂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办理登记,小食杂店办理变更(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延续(限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自愿书面承诺申请材料与实际一致的,行政审批机构应当场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附件1、2)。

(二)简化小餐饮店登记。将小餐饮店登记下放到基层监管所,审批时限由1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三)优化“四小”准入。依托“吉惠食安”智慧监管平台,推广“四小”全程网办,推动电子证书应用。逐步实现小食杂店登记、变更、注销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领、注销等同步办理。

二、规范“四小”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

(一)实施小食杂店风险分级管理。依据小食杂店风险特点,从销售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附件3)和销售条件保持、销售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附件4),将小食杂店从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附件5,其中校园周边小食杂店直接评定为D级),并根据对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风险等级为A级的小食杂店,每两年日常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B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1次;风险等级为C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2次;风险等级为D级的小食杂店,每年日常检查不低于4次。首次风险等级评定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同步开展,也可依据静态风险情况直接确定。2023年底前,新增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2024年底前,城镇范围内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2025年底前,全省小食杂店全部完成等级评定,并实施动态管理(校园周边小食杂店除外)。

(二)建立小食杂店准入与监管衔接机制。行政审批机构应在小食杂店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信息(含新办、变更、延续、注销)及准入档案通报负责小食杂店监督管理单位。以“告知承诺制”获得小食杂店登记证的,监督管理单位应在获证后3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日常检查(附件6),发现一般性风险的,准予小食杂店进行一次整改,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通报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审批机构应根据通报情况依法撤销登记证;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执法办案部门处置,并通报行政审批机构,行政审批机构应依法撤销登记证。

(三)规范食品小作坊加工行为。研究制定《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通用规范》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实施小餐饮店包容审慎监管。对于规模较小、风险可控,且仅制售果蔬素食、腌菜类的小餐饮店,准入证书未载明上述冷食类食品,不进行处罚。就餐人数在30人以下的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除外),非主观故意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没有办理准入手续的,实施首违不罚。

(五)做好食品摊贩协同监管。规范食品销售摊贩监管(附件7、8),加大与城市管理等部门沟通合作,联防联控食品摊贩各类风险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附件:   1.小食杂店申请人承诺书

   附件2小食杂店登记现场核查表.doc

   3.小食杂店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附件4小食杂店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doc

   附件5小食杂店风险等级确定表.docx

   附件6小食杂店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docx

   附件7食品销售摊贩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docx

   附件8食品销售摊贩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docx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2023年5月29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2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15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56) 其他法规 (524)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