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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变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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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5-31 16:27:17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165
核心提示:2023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为帮助大家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进行了比对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2023年5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是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的修订,为帮助大家了解《征求意见稿》的变化,食品伙伴网将《征求意见稿》和《暂行办法》进行了比对解读,以供行业参考。

一、完善广告审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重点研究解决《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在监管、审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完善了显著标识、链接标识以及广告审查和监管的规定。

(一)完善显著标识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三十条与《暂行办法》相比,增加了需要显著标明的内容和应用场景,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完善链接标识规定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七条,对“三品一械”广告中含有网络连接、二维码等链接标识的,由广告主对其链接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链接内容属于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应当单独申请广告审查。与《暂行办法》比较,对链接标识及内容审核的广告主义务和部门监管更加明确。

(三)完善广告审查和监管

《征求意见稿》修改第四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对广告监督管理和审查工作程序进一步完善,明确部门职责,优化广告申请受理制度,增加广告申请补正时限等具体规定;新增第四十二条明确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

二、便利企业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比较,完善优化“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制度,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便利企业经营活动,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一)增加例外情形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二条中的两个例外情形,一是仅对视频、图片的长宽比、文字字体或者背景颜色进行调整,且不影响应当显著标明或者清晰展示内容视觉效果的;二是仅增加、删除或者变更产品价格、线上线下销售地址、门店名称、联系电话、配送方式以及网络链接、二维码等内容,且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

根据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实际需要,在严格按照审查通过内容发布广告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允许企业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对例外情形涉及的内容进行调整。

(二)增加无需申请广告审查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五条,明确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要求,在其经营场所或者自建网站、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应用程序等自有互联网媒介客观展示产品名称、价格、标签、规格、等级、使用方法、说明书、支付和送货方式、售后服务等应当展示、标示、告知信息的,无需申请广告审查。

(三)优化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条是对《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修改,统一“三品一械”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两年,主要是针对企业反映产品注册证明文件、生产许可文件等临近到期时,申请批准的广告有效期过短问题,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进行调整,增强企业广告活动的稳定性,减轻企业更换广告物料等负担。

三、严格广告监管执法

《征求意见稿》与《暂行办法》比较,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三品一械”广告内容以及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完善广告内容准则,严格广告发布要求,强化违法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理念,加强“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与产品注册管理环节的有机衔接,健全完善广告注销、停止发布等相关制度,提高协同监管效能。

(一)加强广告引证内容监管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一条第八款中明确“三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含有超出说明书以外的理论引用、观点表述,或者引用文献、研究报告、实验证明等收载的内容。该条款与《暂行办法》比较,加强了广告印证内容的监管。

(二)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一条第九款和第十二条,其中明确指出不能利用未成年人介绍“三品一械”产品,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三品一械”产品。并在第三十一条中新增了违反第十二条的处罚条款。与《暂行办法》比较,新增的上述条款加强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并提供了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严格保健功能声称监管

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有关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第七条明确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保健功能,并在第二十九条中明确了违反该新增规定的处罚依据。与《暂行办法》比较,在保健功能声称的监管上更加严格。

(四)加强网络直播监管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十三条,衔接《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禁止在网络直播中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明确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在网络直播中为“三品一械”产品作推荐、证明,对应新增第三十二条的处罚规定。与《暂行办法》比较,新增了网络直播的相关监管条款,进一步加大网络直播的监管力度。

(五)严格广告发布行为监管

《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产品功能主治等发生变更,与已经审查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主动申请注销。与《暂行办法》比较,加强广告审查管理与产品注册管理环节的衔接,完善广告注销、停止发布等制度,强化动态管理。

小结:

随着近年来广告新业态、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征求意见稿》针对《暂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制度,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更好指导广告审查与执法实践,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食品伙伴网将持续关注“三品一械”广告监管的法规修订进展。

附件: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比对表

(备注:红色表示新增,蓝色表示删除,绿色表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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