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的使命任务,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锚定“走在前、开新局”,系统谋划、统筹推进政府立法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开创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找准立法切入点和发力点,推动省委有关立法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加快完成省委交办的重大立法项目。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及时按程序向省委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大立法项目按要求提交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审议,支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发挥职能作用。
二、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围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点安排黄河保护、黄河口国家公园、小清河航运管理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乡村振兴,重点安排农村供水、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科技创新,重点安排科学技术进步、高新技术发展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营商环境建设,重点安排中小企业促进、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电子印章应用管理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新领域新业态发展,重点安排快递业促进、公共数据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民生保障和社会建设,重点安排未成年人保护、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体育、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城镇排水管理、军人抚恤优待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安排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噪声污染防治、绿色建筑发展、土地复垦管理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服务统筹发展和安全,重点安排食品安全、粮食安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消防、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自然灾害救助、地震群测群防管理等方面立法项目。围绕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安排机关运行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等方面立法项目。
三、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公众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专家库、立法联系点等作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建议,确保充分吸纳民意、汇聚民智。支持和配合人大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注重丰富立法形式,统筹抓好“大块头”和“小快灵”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坚持把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持续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工作,完善立法论证评估制度,健全完善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加强规章备案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充分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加快推进智慧立法,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服务政府立法工作。加大立法工作宣传力度,积极回应立法热点问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融入立法。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提高立法课题研究质量,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智库支撑作用。
四、统筹立法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在确保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进度,高质高效完成各项立法任务。起草部门要严格遵守立法权限,严格履行立法程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坚决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要按时报送送审稿、公众参与情况、征求意见情况等材料,为审查、审议等工作预留合理时间。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急需的重大立法项目,必要时要成立工作专班,集中力量攻坚,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省司法厅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强化进度管理,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抓紧组织对送审的立法项目审查,及时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要加大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力度,持续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创新指导和培训方式,推动设区的市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对草案涉及的管理体制、权限责任、主要措施等有不同意见的,应积极配合省司法厅做好立法协调工作。起草部门不能按时提交立法草案的,应当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省司法厅书面说明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应当向省政府提出书面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