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在对饲料生产企业许可现场核查和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有的饲料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未严格执行法规规章的规定、人员配备不到位、制度记录流于形式,有的县(市、区)监管执法部门工作衔接不畅,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强化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两方面主体责任,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管理 促进饲料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提出了相应措施,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一、督促饲料企业全面落实两个主体责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饲料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市、各相关承接饲料生产许可的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各审批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检查企业履责情况,督促企业查漏补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书面通知企业予以整改,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要进行跟踪督查,对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移送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二、严把饲料生产许可准入关
各审批单位开展饲料生产许可工作时,务必做到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及省局有关“放管服”规定。要认真审核材料,确保材料的内容真实、格式规范、清晰。要严格对企业的申报事项进行现场审核,对照《现场审核表》条款逐一核查,尤其是核对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学历证书、是否专职,对化验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现场操作考核、法规制度熟悉程度考核,严厉打击企业借人帮忙问题。
同时,对已获证企业在续展换证、增加生产线等现场核查时,要将企业制度、记录、安全生产等日常执行情况作为现场核查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在全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现场核查表条款范围内,筛选部分条款作为许可现场核查时的重点抽查内容(具体条款单独印发)。
三、强化监管执法衔接联动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保障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省局还提出了强化监管执法衔接联动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加强重点领域执法查处力度、强化审管联动以及全面落实监管执法无缝衔接。具体来说,各市县监管部门应在企业获证后进行全面检查打分,并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对安全隐患大的产品要加强监督抽检力度,严肃查处假劣产品。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智慧畜牧平台检查记录电子化,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联动,将许可审核信息和监管信息及时推送共享,形成打击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