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12 16:38: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065
核心提示:为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6-12 生效日期 2023-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一)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色谱)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GB 23200.1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2.GB 23200.11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3.GB 2320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4.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色谱)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GB 853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2.GB/T 5750.1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

(三)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NY/T 1848-2010《中性、石灰性土壤铵态氮、有效磷、速效钾的测定联合浸提-比色法》;

2.NY/T 1121.7-2014《土壤检测 第7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

3.LY/T 1232-2015《森林土壤磷的测定》4.1比色法。

(四)土壤全氮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NY/T 53-1987《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

2.NY/T 1121.24-2012《土壤检测 第24部分 土壤全氮的测定 自动定氮仪法》;

3.LY/T 1228-2015《森林土壤氮的测定》;

4.HJ 717-2014《土壤质量 全氮的测定 凯氏法》。

二、能力验证参加对象

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中包含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并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三、能力验证承担单位

(一)食品领域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色谱)、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色谱)等2个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广西质检院)。

(二)生态环境领域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土壤全氮的测定等2个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公司)。

四、能力验证日程安排

(一)检验检测机构报名:2023年6月20日前。

(二)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检测结果报送:2023年8月30日前。

(三)能力验证检测结果统计分析、结果评价,结果报告编制和发放:2023年9月20日前。

(四)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能力验证统计结果为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限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查,并经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2023年10月30日前。

(五)能力验证结果通报:2023年11月15日前。

具体时间由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确定。

五、实施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此次能力验证。一是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属)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并指导和督促其按要求参加;二是在能力验证期间要注意跟踪辖区内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情况,对于存在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是对经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审核并确认机构提交的整改和验证材料,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于10月30日前报送区局;四是各市局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络、组织、督促、服务辖区内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完成能力验证工作,请将联络人信息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

(二)广西质检院、华测公司应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一是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设计工作,及时填写方案设计表(详见附件1),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要认真做好检测样品的制备,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三是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各机构能力验证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和发放。四是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五是要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工作,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

(三)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于6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单(详见附件2)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图谱,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

六、能力验证结果运用和处理

(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

(二)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5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其它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优先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三)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通过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验证,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并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监管平台,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加大监管频次,从严进行监管。

七、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八、联系方式

各相关单位在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联系。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

联系电话:0771-5360210(传真)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9;

广西质检院联系人:陈捷

电话:0771-3390447,传真:0771-5856481

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5号,邮编:530007

邮箱:nlyz@gxqt.org.cn

华测公司联系人:罗娟、黄宇

电话:0755-33635089,17620385795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

邮箱:luojuan1@cti-cert.com 邮编:518101

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

附件:1.广西能力验证工作项目方案设计表

2.广西2023年能力验证工作报名回执单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23年6月8日

文件下载:

   附件1 广西能力验证工作项目方案设计表.docx

   附件2 广西2023年能力验证工作报名回执单.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6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