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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三部门发布2023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通知 (青卫健〔202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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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05 14:40:47  来源: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92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切实推动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全省实际,6—10月在全省开展2023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青卫健〔2023〕65号
发布日期 2023-07-04 生效日期 2023-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通用基础
备注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要求,为切实推动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结合全省实际,6—10月在全省开展2023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及内容

第一阶段。2023年6月至8月,食品安全标准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宣贯培训问卷调查、指标验证和网络问卷填报

第二阶段。2023年9月至10月,跟踪评价标准数据收集、分析汇总、专家论证座谈会和撰写工作总结

二、目标与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重点以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为主,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提升标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新模式方法,提升质量。坚持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常态评价和专项评价相结合,问卷调查与指标验证相结合,积极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加强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和特点,深入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提升标准的应用能力水平。

(四)加强宣贯培训,重在实施。跟踪评价工作与宣贯培训、标准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和工作精准度,推动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力。

三、主要任务

(一)常态评价。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各部门各单位组织本系统专业人员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检测检验机构、农产品加工经营者等,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网址:htps:/wwwcfsanctcnnewPagepageTypeaspx),对常态评价和专项评价标准进行填报意见建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积极建立与当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纳入常态评价范围,并及时协调沟通、共同分析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人员将分析研究后的有效意见、合理建议通过平台在线填报

(二)专项评价。侧重国家卫生健康委年度确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省自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29921—2021)》《散装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31607—2021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GB19295—2021)》《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网络填报和现场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请从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下载,问卷调查表各项标准填报不得少于5份;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 31652—202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物控制规范(GB 31653—2021)》《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网络填报和召开专家座谈会。

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我省2019—2022年公布的现行有效的25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主要采取间卷调查和指标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问卷调查表见附件)。

(三)宣贯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相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大宣传日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贯活动,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识,切实提升食品安全执法人员的工作效率

四、相关要求

(一)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分工要求,加强组织管理,狠抓工作落实,认真组织本系统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做好督促检查和汇总分析等,并于9月15日前将本系统跟踪评价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反馈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本系统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积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和宣贯活动,并将跟踪评价开展情况及时报送各自主管部门。

(二)省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省食品安全地方(企业)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专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人员,按要求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络平台(https://www.cfsa.net.cn/newPage/pageType.aspx)填报常态评价和专项评价意见和建议,并收集汇总意见和建议。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2022年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并结合实际情况,随机采集部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产品进行跟踪评价指标验证工作,并将采集的产品样品送至本省具有食品CMA认证检测机构进行指标验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问卷调查和调研工作,撰写青海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状调研报告,并于8月15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配合省卫生健康委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政策咨询和答惑解疑等工作。

(三)省疾控中心。负责专项评价《预包装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21)》等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现场问卷调查和指标验证工作,同时召集相关食品专家、检测机构、食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等机构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 31651—2021)》等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座谈研讨,收集意见建议。做好所跟踪评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技术指导和咨询解答。

联系人:赵庆阳

联系电话:0971—8244731

附件: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问卷调查表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3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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