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鄂市监认检函〔2023〕116号)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鄂市监认检函〔2023〕11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7-13 16:51:01  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8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鄂市监认检函〔2023〕116号
发布日期 2023-07-13 生效日期 2023-07-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全省机动车(环检)、建筑材料、化妆品、采矿冶金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92家;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

(一)联合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为深入推进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作,将邀请外省专家实施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2家。

(二)联合实施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1家。

(三)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

(四)联合实施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家。

(五)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

二、开展市州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

各地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不低于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

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

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

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监督抽查主要内容

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试验等手段。重点检查:

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9.评审工作质量等。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结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处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通报资质认定部门暂扣或者撤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各地前期已开展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查、督导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力震慑,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并于9月28日前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抽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朱婷、刘学文,027-59370521、

邮箱:34732129@qq.com

附件: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4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8)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