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农业农村局,有关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产出来、管出来”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切实解决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充分发挥风险监测雷达预警作用,省农业农村厅定于近期组织开展省级农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工作。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3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0871-65352905)
附件
2023年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农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我省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准确分析风险因子和质量安全隐患,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监测时间
全年开展3次蔬菜、水果、畜禽和水产品风险监测,分别为6-7月、8-9月、10-11月,每检测一批报告一批,最后1次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综合性分析报告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监测地点
全省16个州(市)。
三、监测品种和数量
监测品种重点以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中明确的治理品种和日常消费量大的“菜篮子”产品等为主。
(一)监测品种
蔬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小白菜)、京白菜、菜薹(心)、青菜、叶用莴苣、茎用莴苣、叶用芥菜、油麦菜、蕹菜、芹菜、菠菜、芫荽、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豇豆、菜豆、四季豆、无筋豆、鲜食豌豆、番茄、茄子、辣椒、黄瓜、苦瓜、丝瓜、西葫芦、萝卜、胡萝卜、马铃薯、山药、莲藕、韭菜、洋葱、姜、葱、蒜等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80%;其中:豇豆、韭菜、芹菜、香葱的抽查数量不少于蔬菜样品监测总量的30%。
水果类:香蕉、桔、草莓、葡萄、桃、苹果、梨、火龙果、菠萝、西瓜、芒果、石榴、青枣等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水果样品监测总量的80%。其中:香蕉、桔(柑橘、橙、沃柑)、葡萄、芒果的抽查数量不少于水果样品监测总量的30%。
畜禽类:鸡蛋、鸡肉、牛肉、羊肉等。
水产类:鲫鱼、草鱼、鲤鱼、大口黑鲈、乌鳢、罗非鱼等为主。
(二)监测数量
蔬菜和水果5000批次,畜禽产品和水产品500批次(附件1、2)。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原则
1.采集的样本应具有代表性。
2.样本采集、制备过程中应防止待测组分发生化学变化、损失,避免污染。
3.采样过程中,应及时、准确记录采样相关信息。
(二)抽样环节
各地农产品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抽样产品必须为省内生产产品。
(三)抽样比例
在各地生产基地(屠宰场)和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进行抽样。蔬菜在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6:2:2;水果在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生产基地同种蔬菜、水果抽样数量不超过2个,样品数量不超过4个;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样品数量不超过2个。牛肉、羊肉和禽肉在屠宰场、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4:6,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4:6;每个抽样单位同种类型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2个,有不同类型产品时,每次抽样的样品总数不得超过6个。水产品在养殖场、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的抽样比例为6:2:2,每个抽样单位同一养殖水体来源的同一品种样品只能抽取1个,同一养殖水体不同品种样品不超过2个,每个单位总共不超过3个。
(四)抽样方式
承担检测任务机构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抽样工作,属地农业农村局积极配合,所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优先抽取带有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样品,尽可能做到样品可追溯;记录样品产地来源信息,要做到“能记录到哪级就记录到哪级,确实无法掌握来源信息的,要标注来源不详”。抽样样品费用由抽样人员按照市场价格进行支付,使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采样APP》系统开展抽样工作,采样过程中应及时进行定位,位置确定后不能修改,并及时上传采样、制样、封样、付款证明等抽检过程相关图片。
(五)制样、封样
1.制样。蔬菜、水果、鸡蛋制备匀浆液,-20℃以下冷冻保存;鸡肉等其他畜禽产品和水产品抽取足够分量样品,-20℃冷冻保存。抽样样品不少于3kg,现场制备的样品分为3份,1份正样用于检验检测、1份副样用于检验检测备用,1份留存备复检。
2.封样。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封签须由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正样、副样、复检样由承担检测任务机构保存,复检样只能由复检机构调取使用,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
(六)抽样编号
抽样编号按照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名称简写前两个汉字拼音首字母+本州(市)名称拼音字母+抽样地点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如:**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曲靖市生产基地(养殖场)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JD-0001、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YS-0001(**QJZY-0001)、批发市场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PF-0001、冷库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LK-0001、农贸市场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NM-0001、超市抽取的第一个样品编号为**QJCS-0001。
五、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蔬菜、水果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蔬菜、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件3。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4。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水产品监测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5。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丁酸钠盐等1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22)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牛肉、羊肉中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五氯酚酸钠在鸡肉、鸡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鸡肉: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2μg/kg,五氯酚酸钠≤1.0μg/kg;鸡蛋:金刚烷胺≤2.0μg/kg,氯霉素≤0.1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氟喹诺酮(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在鸡肉、鸡蛋中不得检出,按GB/T 21312-2007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定量限判定。
4.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鸡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1.0μg/kg)。
5.常规药物四环素类在牛肉、羊肉、鸡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尼卡巴嗪在鸡肉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0.3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以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计,≤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以代谢物AOZ、SEM、AMOZ、AHD计,各≤1.0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2.0μg/kg)。
5.常规药物酰胺醇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甲砜霉素≤50μg/kg、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计)≤1000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恩诺沙星、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药物在水产品中残留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1-2022)判定,磺胺嘧啶等12种药物的总量≤100μg/kg。
8.允许作为治疗用药物地西泮但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0.5μg/kg)。
七、质量控制和结果复核
为保证风险监测工作质量,省农业农村厅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附件12)承担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风险监测承担单位检测结果的复核工作。风险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复核单位随机选择风险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核,复核样品应全面考察承担单位检测结果质量,复核样品数不少于风险监测样品总数的5%,复核应在当次风险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八、结果报送
每批次样品抽样结束后,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并在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云南省农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不合格样品汇总表(附件10),及时报送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和反馈至被监测州(市)农业农村局。所有样品检测任务应于2023年11月25日前完成。承担任务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分析报告(电子版和PDF版本)和相关附表,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九、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州(市)、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州(市)间结果比较。
2.各监测场所结果比较,包括生产基地、产地运输车(暂养池)、批发市场(含冷库、农贸市场、超市)等场所总体抽样和结果情况分析。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超标)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伤害。
7.对策、措施和建议(涉及禁限类药物提出替代方案)。
十、注意事项
(一)风险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云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管理办法》,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风险监测问题发现率不低于5%。
(三)未经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同意,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四)属地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抽样向导和与被采样对象沟通等工作,确保抽样工作顺利进行。
(五)抽样人员要牢固树立个人健康自我第一责任人理念,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六)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及电话:邓志平、林昕;联系电话:0871-65352905;电子邮箱:ynnytaj@126.com。
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卞家亭,0871-64646999;云南华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邹明宇,0871-65220549。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联系人及电话:魏茂琼,0871-65149900;邮箱:295765999@qq.com。
附件: 1.蔬菜和水果农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docx
2.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docx
9.农兽药残留治理风险监测样品信息及检测结果汇总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