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连锁食品销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促进连锁食品销售企业食品安全规范管理和加强监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二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有关含义范围,相关主体需要承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对其监管的有关要求。具体如下:
(一)明确相关定义。文件规定的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统一商号或者字号,实行统一规范经营管理,且各门店食品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同时,界定了总部与门店的含义。
(二)提出总部管理要求。明确连锁食品销售企业总部应当建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要健全从总部到门店的食品安全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三)明确相关人员责任。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配备以及相关培训、考核等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
(四)细化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对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健全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健全追溯体系、实行全程温控管理、问题食品处理、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等,细化提出落实要求。
(五)完善监管措施。明确对连锁食品销售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方式及重点,确定开展监督抽查考核要求,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监管信息通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