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在食品、建材、五金、环境类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和承办单位
(一)食品类:食品中铝残留量的测定和水中亚硝酸盐的测定,承办单位: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建材类:热轧带肋钢筋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的测定,承办单位: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五金类:电线电缆导体直流电阻、绝缘厚度的测定,承办单位: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环境类:土壤中铅、铬的测定,承办单位: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类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能力验证费用由省生态环境厅承担;食品类、建材类、五金类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能力验证费用由省市场监管局承担。
二、能力验证参加对象
(一)全省获得资质认定证书(CMA)、其检测能力涉及上述检测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同一家检验检测机构在不同场所开展相同项目检测的应当分别参加。
(二)拟申请涉及本次能力验证项目CMA资质的机构可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三)鼓励取得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或经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四)企业内部检验检测机构自愿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
三、能力验证结果运用
(一)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由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向社会公布机构名单。获得合格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2024年底前接受资质认定评审和专项监督检查时,该项目可免于现场考核,鼓励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等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应当参加能力验证项目,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其列为2024年度监督检查对象,进行重点检查。
(三)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四)参加能力验证初测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进行一次补测。未按期完成补测或补测后结果仍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须在三个月内(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发布之日起计)完成整改,将整改和验证材料交当地市级市场监管局审核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机构将取消相关资质认定参数。整改期间或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能力验证组织实施和工作要求
(一)对各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要求
1.组织辖区内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2.按照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对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二)对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能力验证工作,配备足够的资源,科学制备样品,协助样品发放、能力验证结果汇总、分析等环节,确保能力验证项目按时、高质量实施。
2.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方案的设计工作,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确保样品的可靠性。
3.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能力验证进度和质量情况,数据统计阶段要组织专家对结果进行讨论分析,按时完成工作报告。
(三)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
1.具备相关项目(参数)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及时报名参加能力验证活动。
2.要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的要求如实报送检验检测结果,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
3.对能力验证项目初测结果为不合格的,应认真整改,及时参加补测。
五、时间安排
(一)报名时间。参加能力验证的机构应于8月15日前向项目承办单位报名。
(二)样品发放时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应于9月15日向各检验检测机构邮寄或通知机构前来领取能力验证样品。
(三)能力验证初测、补测时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应于10月5日前完成初测工作,11月5日前完成补测工作。
(四)能力验证结果上报时间。能力验证承办单位对最终验证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后撰写总结报告,于11月底前报送省局。
附件:1.2023年能力验证项目承办机构信息
2.能力验证参加机构报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