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驻局监察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已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9月3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督促生产经营者全面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震慑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被依法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的企业、个人,列入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予以公布(期限两年),并作为严重失信不良信用记录通报相关部门。
第四条各级食品药品执法办案部门负责提供符合列入条件的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及信息;政策法规部门负责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的审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在各级食品药品政务网站设置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专栏;新闻宣传部门或其他担负此职责的部门负责发布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信息;信息中心或其他担负此职责的部门负责建立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数据库。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执法办案部门对符合列入条件的生产经营者提出列入建议,征求相关业务部门意见并经政策法规部门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公布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营业执照号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及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
(二)被依法限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职务,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三)涉及产品相关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批次、批准证明文件号或生产经营许可证号等。
第七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果改变或者撤销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原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原网站上变更或者撤销公布的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名单信息,并作出说明。
第八条被行政执法机关禁止从事食品药品从业活动人员禁期期满后,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行政许可的申请或从业情况依法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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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