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部分特种设备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23〕11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调整部分特种设备委托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特〔2023〕1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15 14:05:4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76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特〔2023〕11号
发布日期 2023-08-15 生效日期 2023-08-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和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经研究决定,对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委托事项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整的许可项目

(一)压力容器(气瓶、罐车)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二)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二、调整方式

自2023年8月16日起,上述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不再委托各区市场监管局实施,统一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实施。

除上述两项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按照《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部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区县市场监管局实施的通知》(津市场监管特〔2015〕30号)和委托书的要求,继续由各区市场监管局以市市场监管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过渡期安排

(一)2023年8月16日前已由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的上述两项许可申请,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填写《未办结行政许可申请明细表》(见附件)并于8月17日前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后续许可审批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委负责。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将本通知的要求通知到辖区有关单位。

附件:   未办结行政许可申请明细表.doc

2023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7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18)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85) 其他法规 (52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