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2023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4日
北京市2023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号)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北京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一)清理范围: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2022年12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对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已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19〕245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2020年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24号)要求进行清理的,可不再重复清理。
(二)清理重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妨碍市场准入和退出。包括但不限于: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如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对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者迁出设置障碍;违法设定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
(2)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者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如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等。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前备案程序或者窗口指导等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程序,如以备案、年检、认定、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等。
(5)在市场化投资经营领域,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如歧视外地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等。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如商品和服务技术要求、检验标准不统一,在本地和外地之间设置壁垒等。
(3)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如违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等。
(4)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如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评审标准等。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
(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二、清理主体和程序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包括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所需材料:加盖公章的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相关法律依据、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机构的意见和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报送至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统一转市司法局按照规章制定程序组织修改或废止。
(二)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提出清理意见,并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市政府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和政策措施正式文本报送市联席办,由市联席办汇总后报请市政府决定。其中拟进行全面修改的,后期由起草部门自行报请市政府决定。
(三)市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
(四)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牵头部门需及时征求会签部门的意见。
(五)政策措施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六)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区政府及所属部门政策措施清理工作,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市、区两级联席办统筹协调清理工作,督促清理工作有序推进。
三、清理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推进:
(一)自查梳理阶段:自收到本工作方案之日起,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根据清理范围和重点,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全部现行有效和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二)审核排查阶段:2023年8月中下旬之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高标准市场经济体系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不易判断是否符合例外规定的,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三)清理结果阶段:2023年9月底之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其中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订,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
适用《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并明确实施期限;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或者短期内无法完成废除修订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过渡期。
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以及设置过渡期的情况等内容,要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总结汇报阶段:市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区联席办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2023年10月31日之前,就清理工作开展情况、梳理存量文件数量、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等形成书面报告、《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数据统计表》(见附件4)以及下列材料向市联席办报送。
1.涉及政府规章废止或修改的,需提供市政府常务会同意处理意见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2.涉及市级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废止、修改或适用例外规定的,需提供所涉原政策措施全文;
3.涉及市级联合发文废止、修改或适用例外规定的,牵头部门除提供原政策措施全文外,还需提供会签部门处理意见一致的材料。
2023年11月底前,市联席办汇总本市清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政府,并由市政府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清理中涉及涉密政策措施的,其清理情况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
各区政府、各部门要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分工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按照清理重点和要求,明确清理时限,倒排时间表,有序开展清理工作。本次清理工作中各单位的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将向市政府进行报告。
(二)加强宣传倡导、强化社会监督
坚持自我清理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在推进清理工作中,按照要求公开政策措施清理相关情况,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形成政府部门主导、社会有效参与的清理工作局面;要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
(三)严格清理、健全长效机制
要以清理工作为契机,健全长效机制,对各地区、各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摸底,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严格做好增量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不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