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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23〕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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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8-21 11:47:24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793
核心提示: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信息采集是促进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畜牧兽医各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和推动监管监测一体化的关键抓手。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3〕215号
发布日期 2023-08-18 生效日期 2023-08-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中心城区市场监管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

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信息采集是促进行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畜牧兽医各平台数据互联互通和推动监管监测一体化的关键抓手。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8月2日

上海市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方案

为加快实现部市畜牧兽医各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监管监测一体化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522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统一赋码采集信息。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制定的《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附件1),对本市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分类实行统一赋码(附件2)。赋码时,按照不同类型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信息登记要求,通过归口信息系统(平台),分类采集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名称、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附件3)。

(二)部级平台统一赋码主体。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畜禽粪污处理机构、无害化处理场、饲料厂、兽药生产企业、畜禽贩运主体、兽药经营企业、屠宰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畜禽运输主体等11类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在部级相关信息平台业务系统录入信息。请各区做好所辖区域上述经营主体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核补工作(附件3)。中心城区动物诊疗机构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包括孵化厂、畜牧社会化服务组织、合作社、养殖企业集团分公司、养殖企业集团总公司等生产经营主体)赋码及信息采集工作暂不实施,部级平台已预留号段。

(三)市级平台统一赋码主体。动物隔离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养殖场(户)等三类生产经营主体在“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平台赋码。市级平台“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后,对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实行统一赋码、动态管理。市级平台的养殖场(户)赋码主要指对养殖户的赋码和新增养殖场的赋码,已在部级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赋码的养殖场不再重复赋码。请各区做好所辖区域上述经营主体信息采集工作,市有关单位做好相关信息核补工作(附件3)。

二、统一赋码任务安排

根据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的类型,市级层面明确统一赋码任务牵头单位及联系人,形成任务分解表,确保工作联系顺畅、有序推进(附件4)。请各区、市有关单位于2023年11月15日前完成相关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相关信息采集补充完善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推动。市级层面成立由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处牵头,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动物无害化处理中心负责人参与的工作推进小组,统筹协调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统一赋码及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各区要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任务。请各区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工作组及具体联系人名单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二)抓好组织实施。各区、市有关单位要结合部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已录入的数据,查缺补漏。对于“上海市畜牧兽医管理系统”平台待赋码的养殖场(户)、动物隔离场、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经营主体,要尽快摸清底数,加强基础信息采集和赋码动态管理。应纳入赋码的生产经营主体要应赋尽赋。要督促相关主体准确完整填报信息,把好审核关,确保信息质量,并加强信息安全工作。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区、市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行政备案、许可等法定环节,以及动物疫病净化场、无疫小区创建,养殖场、屠宰厂标准化示范创建等工作环节,督促已赋码主体完善、更新基础信息。要充分利用养殖档案以及强制免疫、产地检疫等工作开展,协同推进养殖户和新增养殖场赋码工作。要加强对统一赋码的宣传,确保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广泛知晓。要加强数据交换和信息互通,推进畜牧兽医监管监测一体化,确保数据质量。

附件:1. 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代码编码规则(试行)

2.主体类型赋码方式

3.畜牧兽医生产经营主体基础信息登记表

4.统一赋码任务分解表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3〕215号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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