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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 中药材品种目录》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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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04 05:03: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1025
核心提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中医药局等五部门组织开展《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首批遴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可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9-04 生效日期 2023-09-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中医药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健康广西建设,助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挥我区中药材资源优势,促使我区食品企业在特色食药新赛道优先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中医药局等五部门组织开展《广西地方特色食品中使用的中药材品种目录》(以下简称“《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首批遴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可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原则

遴选工作立足于发扬地方民族特色,以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为宗旨,以挖掘和可持续利用广西特色资源为目标,坚持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原则。

二、基本条件

申请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广西区域内具有30年以上食用历史;

(二)属于广西地方特色药材;

(三)未列入《中国药典》正文,或与正文品种使用部位不一致;

(四)安全性评估未发现食品安全问题;

(五)符合野生动植物保护、中药材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优先纳入条件

(一)已制定广西药材标准或纳入《广西道地药材目录》、《广西壮瑶等少数民族道地药材目录》、广西“桂十味”道地药材及31味区域特色药材的品种;

(二)该品种(或作为原料)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

(三)已获得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品种(包括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四)已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

(五)种(养)植规模较大,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品种。

四、申请资料要求

申请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填写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申请表。

(一)品种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可食用部位、食用量、食用人群等相关内容。

食用量及食用人群:根据试验、文献资料等技术依据提供人体服用剂量限制意见,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或不宜食用的人员等情况。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具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食用历史证明来源于地方志、食疗本草等典籍记载。无相关文字佐证资料的,可由两个县级或一个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示食用历史证明(模板及详细要求见附件1)。

(三)作为广西地方特色药材的佐证资料。已列入《广西中药材标准》《广西壮药材标准》《广西瑶药材标准》《广西中药志》《广西本草选编》等书籍或作为广西临床常用药材。

(四)加工工艺和食用方法等资料。提供传统加工工艺及食用方法的文字、图片或视频等详细资料。应用不足30年的非传统加工工艺及食用方法除外。

(五)安全性评估资料。提交单位盖章版的报告。

1.成分分析报告:包括主要成分、主要功效(药效)成分指标和可能的有害成分,提供相关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卫生学检验报告:3批次代表性样品的污染物和微生物的检测结果及方法。

3.毒理学评价报告:至少包括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提供相关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在古代医籍中有两部以上食疗本草记载无毒性、无服用禁忌(包括不宜久食)的品种,可免除上述试验,但需提交古代医籍文献材料,以及该品种的毒性学安全性评价的科学文献支持材料。

4.其它证明材料:已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允许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品种,可免提交1-3要求的安全性评估材料,但需提供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或作为普通食品的有关证明。

(六)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品种生产产品应当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五、遴选程序

(一)提出申请。按照自愿原则,请有意愿提出申请的单位填写《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申请表》(见附件2),并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于2023年10月20日前按要求提交申请表盖章版扫描件及其它资料至联系邮箱。纸质材料邮寄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南宁市新民路2号)。

(二)初筛审核。按属地原则分配至各市,由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开展申请材料初筛审核及现场查验工作,市级专家组向申请单位反馈修改意见或驳回申请理由。

(三)材料复核。各市卫生健康委将申请资料提交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复核。

(四)综合评估。由综合评估专家组根据实际调研查验结果对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综合评估意见。

(五)社会公示。通过综合评估的品种,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林业局、中医药局向社会公示。

六、其它情形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遴选资格:

(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遴选程序各项工作的;

(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管理中有证据表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遴选原则、规则的情形。

七、组织保障

《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是国家食药品种目录的补充,是我区食药同源食品政策创新的重要部分,对推动广西食药同源食品产业创新发展意义重大,请各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林业、中医药等部门高度重视此次遴选工作,及时发布遴选公告,积极发动社会各界申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采取调研查验、会议评审等方式对拟申请纳入《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的品种查验核实后为其出具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请各市卫生健康委统筹做好当地遴选初筛审核工作,及时组织成立市级专家组,与自治区专家组做好工作衔接。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党桂兰,0771-286045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宾荣佩,0771-2182870;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韦慧婷,0771-5882530;

自治区林业局     卢书兵,0771-6783866;

自治区中医药局   蒋志敏,0771-2448486。

电子邮箱:spc@wsjkw.gxzf.gov.cn。

附件:   1.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模板).pdf

   2.广西特色食药品种目录申请表.pdf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林业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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