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国资委、爱卫办,省疾控中心、省卫生监督所,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健康企业评估和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健康管理水平,促进劳动者身心健康,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根据《江苏省“十四五”职业病防治规划》(苏卫职健〔2021〕9号)等精神,现就健康企业评估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创造有益于健康的环境和条件,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开展健身活动,保护职工健康。”健康企业建设单位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书面承诺组织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二)近3年内未发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和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等事故。
(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职业健康安全责任事故。
(四)近3年内未发生企业过失造成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五)近3年未发现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
(六)近3年未发生因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
二、建设标准
江苏省健康企业建设标准按照《江苏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中指标内容(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建设标准》)共有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60个三级指标,合计1000分,分别是:
(一)管理制度(200分):组织保障(40分)、人员保障(20分)、制度保障(60分)、经费保障(20分)、合同及参保情况(40分)、全员参与(20分)。
(二)健康环境(250分):一般环境(170分)、工作场所环境(80分)。
(三)健康管理与服务(400分):一般健康管理与服务(130分)、心理健康管理与服务(50分)、职业健康管理与服务(220分)。
(四)健康文化(150分):健康教育(60分)、企业文化(70分)、社会责任(20分)。
《建设标准》共有涉及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特有的三级指标17个(以下简称特有指标),共计235分。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将不考核此类指标,该企业最终得分按加权处理。鼓励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开展健康企业建设。
三、申报要求
具备基本条件且《建设标准》自评估达到800分以上的企业,可以自愿申报健康企业。其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申报企业,不得在17个特有指标中,3个以上指标得分率低于60%或者2个及以上指标为零分。
(一)书面承诺。自愿申报的企业要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企业全体员工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自觉将健康理念融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持续应用到实际工作全流程,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打造健康、安全、和谐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权益和福祉,且已具备健康企业建设的基本条件,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素养测评和“职业健康达人”评选活动(《建设江苏健康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二)信息填报。自愿申报的企业要在“江苏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平台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以下简称“健康企业申报模块”,网址:http://218.94.1.84:8010/)上完成健康企业信息填报,提交《建设江苏健康企业承诺书》、基本条件及建设内容的佐证材料、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总结(格式见附件3)及《知情同意书》(格式见附件4)。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在管理制度、健康环境、健康管理与服务、健康文化等方面采取的具体举措、形成的特色做法和取得的具体成效,如理念更新、经济或社会效益改善,字数2500字左右,并提供相关亮点照片。
(三)名额分配。年度省级健康企业建设数量采取名额分配方式下达。综合当年全省健康企业建设计划、各地职业病危害申报企业数、往年国家健康企业建设优秀案例数、省级健康企业累计建成数、省级评估通过率及当年市级健康企业建成数等因素,省卫生健康委将每年省级健康企业建设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由其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推荐省级健康企业建设单位。省属企业申报名额由省国资委与省卫生健康委商定。
四、评估程序
健康企业评估采取形式审核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省级健康企业的企业依次接受县级、市级、省级评估。
(一)形式审核。在现场评估前,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对申报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确保申报企业填报信息齐全、符合要求。没有通过形式审核的,不得组织开展现场评估。
(二)县级评估。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对健康企业建设单位逐家进行现场评估。利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中信息,结合企业规模,分别按照大型、中型、小微型企业现场抽取100人、50人、20人进行职业健康素养测评(不足20人的,按实际人数全部参加)。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上填写县级评估分值,提交《江苏健康企业评估意见表(县级)》(格式见附件5)。各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对县级评估达到800分以上且符合县级健康企业其他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后命名,并在官网公布健康企业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对县级评估达到850分以上且符合市级健康企业其他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其提交市级评估的申请。
(三)市级评估。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对县级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复核评估,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上填写市级评估分值,提交《江苏健康企业评估意见表(市级)》(格式见附件5)。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对市级评估达到850分以上且符合市级健康企业其他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后命名,并在官网公布健康企业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根据省级健康企业分配名额,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可从市级评估90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中择优推荐,于当年11月底前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提交申请省级评估的企业名单。
(四)省级评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组织省级健康企业评估工作,逐家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及省国资委推荐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评估,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上填写省级评估分值,提交《江苏健康企业评估意见表(省级)》。省属企业由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申报企业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上申报。省卫生健康委每年对各地健康企业建设情况进行总结通报,督促相关申报企业整改提高,并根据整改情况,于次年4月底前在官网公布通过省级评估的“江苏省健康企业”名单。
五、延续管理
加强对获得“健康企业”称号企业的管理,巩固和提升建设成果。
(一)主体责任。获得“健康企业”称号的企业要持续建设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健康安全的工作生活环境,倡导健康工作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劳动者健康素养,降低职业病、工作相关疾病和常见病的发病率,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企业健康、科学和可持续发展。
(二)分级监管。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一组织全省健康企业建设和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对授予“江苏省健康企业”称号企业的动态管理;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市级健康企业的动态管理和辖区省级健康企业的监督管理;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县级健康企业的动态管理和辖区各级健康企业的监督管理。
(三)动态管理。“江苏省健康企业”称号有效期3年。建立健康企业延续承诺制度,各地要督促建成企业在命名满3年的前3个月内,在“健康企业申报模块”上提交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总结、自评表和《江苏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格式见附件6)。省卫生健康委将视情组织对获得“江苏省健康企业”称号满3年的企业进行延续审核,必要时开展“回头看”复核评估。没有通过“回头看”复核评估的企业,将不再重新确认其为“江苏省健康企业”。
(四)退出情形。建立健全健康企业退出机制,出现建成单位不再具备健康企业基会本条件中任何一条的,从不具备基本条件之日起自动取消健康企业称号。在命名满3年的前3个月内未按时提交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总结、自评表和《江苏健康企业延续承诺书》的,或发现弄虚作假存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存在严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核实,将不再重新确认为健康企业。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爱卫办要把健康企业建设纳入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总体部署,纳入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监测和考核范围。各级卫生健康、国资委、爱卫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信息沟通和督查指导,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活动落实落地。各地要以健康企业建设为载体,统筹推进职业健康重点工作,推动企业职业健康主体责任落实,将大健康理念融入企业管理运行全过程,持续促进劳动者健康水平提升、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技术支撑。省疾控中心要牵头成立省级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组,受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做好健康企业省级评估工作,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申报、经验总结等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技术指导组织,做好本地区健康企业建设技术指导工作。各级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健康企业建设的政策制定、师资培训、考核评估、经验总结推广等提供专业技术支撑。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监督检查的保障作用,引导企业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持续提升企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三)加强质量控制。各地要加强健康企业评估过程的质量管理,开展评估人员能力培训,确保评估人员严格按照《江苏健康企业建设评估表》评分要点进行赋分、规范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关键项进行赋分。省级评估过程中发现职业卫生管理关键项与市级评估结果严重不符合2项及以上的,立即中止该企业现场评估,并视情削减该设区市省级健康企业名额。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加强对健康企业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做好对健康企业建设做法经验的正面宣传,引导企业劳动者了解和认识健康企业建设的重要意义,增强社会普遍认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及时总结报送工作中的典型事例、特色做法、建设成效等。省卫生健康委将择优向国家相关部门及媒体推荐,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全省健康企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2023年起,全省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管理工作按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江苏健康企业建设评估管理制度的通知》(苏卫职健﹝2021﹞7号)即行废止。
联系人: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陈亚生,电话:025-83620962;省疾控中心张巧耘,电话:025-85393220、13951746662,电子邮箱:jsjkqy@163.com。
省国资委综合处(政策法规处)陆振宇,电话:025-83516113,传真:025-83516023,电子邮箱:31666201@qq.com。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