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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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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1 10:19:1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0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作部署,聚焦解决当前奶业生产成本高、产销衔接不紧密、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奶业振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奶产业转型提档,全力打造“从一棵草到一杯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3〕58号
发布日期 2023-09-20 生效日期 2023-10-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2-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跨盟市生鲜乳调运补贴实施细则》(内农牧畜发〔2022〕507号)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的工作部署,聚焦解决当前奶业生产成本高、产销衔接不紧密、产品结构不合理、产业发展质量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奶业振兴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奶产业转型提档,全力打造“从一棵草到一杯奶”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草源”基地建设,降低饲养成本

1.坚持为养而种、种养结合,支持黄河、嫩江、西辽河流域和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五大奶源基地发展优质饲草种植,对就地就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的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按照每头奶牛5.5吨、每吨50元(自治区补贴30元、盟市补贴20元)的标准给予青贮玉米收储补贴,青贮苜蓿、干草按比例折算,奶羊、奶驼、奶马按比例折算。(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除第20条外,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在奶牛养殖优势区,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苜蓿种植主体,分3年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实施苜蓿草种繁育基地建设补贴,新建繁育基地第一年每亩补贴500元,达产后按照每年每亩300元标准给予补贴。实施“优质苜蓿新品种选育及产业示范”揭榜挂帅项目,培育适宜不同地域条件种植的新品种和高蛋白苜蓿新品种,提纯复壮国产苜蓿退化品种。(责任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提升“种源”自给能力,加强奶畜良种繁育

4.支持培育顶级种公牛,依据育种能力评价及相关奖励办法,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依据每年排名结果,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际前200名或国内前50名荷斯坦奶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100万元,50(不含)—100名的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100名西门塔尔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对培育出排名进入国内前5名三河牛的育种企业每头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建设,对新创建的国家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鼓励开展乳用蒙古马、双峰驼品种选育,提高产奶性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按照每枚1500元、2500元、3500元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扩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数量,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每测定一头奶牛并上传有效数据补贴70元,较上一年度新增测定有效数据超过3万头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置检测设备。(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稳固“奶源”供给保障,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8.保持规模化养殖场补贴政策连续性,适应形势变化,对2019年以后、本政策出台以前已开工在建项目和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规模化奶牛养殖场,奶牛存栏达到3000头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场“三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和“数智化”牧场建设等方面。进口奶牛每头补贴5000元,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3000元、盟市财政补贴2000元。其他后续新建养殖场,根据盟市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场供需情况“一场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经营水平,对养殖荷斯坦等泌乳专用奶牛、存栏规模在100—3000头的养殖主体,按每头不超过4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用于提升生产经营能力,改造升级养殖设施装备,降低生产成本。支持通过社会化服务提升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支持发展特色奶畜养殖,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5000只以上奶羊规模养殖场补贴200万元,每增加5000只,补贴200万元。对2022年(含)以后新建的200峰以上骆驼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50吨)补贴4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20万元,新建的50匹以上马养殖场(年奶产量不低于10吨)补贴10万元、改造升级的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提高生鲜乳购销合同签约率,鼓励自治区内乳制品加工企业、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与自治区内连续12个月无合作保障的荷斯坦奶牛养殖场签订2年以上购销合同,每新签约1家养殖场,且日收购生鲜乳1吨以上,以“先签后补、先收后补”的形式,给予加工企业(小型生产作坊)一次性补贴1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养殖场数智化、绿色化发展,通过实施国家奶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每年安排资金5000万元以上,对饲喂、挤奶、保健、防疫等关键环节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建设一批高水平适度规模现代智慧牧场,实现养殖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支持养殖场开展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对通过认证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优做强乳制品加工,促进产业提档升级

13.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鼓励地方特色乳制品产业提档升级,对小型生产作坊升级成乳制品加工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支持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和加工企业向食品园区集中,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管理。对地方特色乳制品小型生产作坊入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加工企业入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提高奶酪生产能力,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补贴1000元,自治区、盟市各承担50%。(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品牌培育,提升产业竞争力

18.依托资源优势打造区域公用品牌,支持锡林郭勒奶酪、呼伦贝尔牛奶等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地理标志奶产品保护工程,围绕生鲜乳及其加工产品,制定“蒙”字标认证标准;开展“蒙”字标认证,做精做强地理标志奶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托产业特色打造企业品牌,引导乳制品生产企业加强产品品质和品牌形象打造,培育羊奶、驼奶、马奶等特色奶制品新品牌,打好链主企业国际牌。(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办好世界奶业大会,充分展示内蒙古奶业高质量发展成就。支持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蒙牛中国乳业产业园两大千亿级“产城融合”项目建设,打造全球奶业高质量发展高地。(责任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消费引导,扩大乳制品销量

21.加大奶业宣传力度,普及乳制品营养知识,培育多样化、本土化消费习惯。支持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参加消博会、绿博会等国内知名展会,举办展销活动,进一步扩大乳制品市场。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内蒙古奶业良好形象。(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农牧厅、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2.鼓励发展工业旅游,支持符合条件的奶产业链企业创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A级旅游景区,打造乳制品“消费+旅游”新模式。鼓励创建奶牛休闲观光牧场,将创建成功的养殖场纳入农业农村部“想去乡游”乡村休闲旅游线上平台予以推广。(责任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支持乳制品企业、各类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培养电子商务人才,推动乳制品线上销售。鼓励乳制品企业和商户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开辟地方特色馆和旗舰店,通过双品网购节、网上年货节等主题节日集中推广营销。(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成果转化应用

24.发挥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作用,每年安排1亿元科研资金,围绕奶业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攻克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开发高科技、高品质、高附加值的高端乳制品,满足差异化市场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聚焦草种业、奶牛种业创新等方向,每年以“揭榜挂帅”方式,实施自治区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对在自治区内落地转化的核心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给予奖励。在奶业全产业链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或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主体,自治区科技项目立项时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完善全产业链标准体系,指导有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开展地方、行业、团体等标准研制工作。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标准制定,引领提升行业发展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高监管水平,保障乳制品质量安全

27.强化奶畜疫病防控,统一采购布病疫苗,对新生犊牛、新补栏奶牛和奶羊开展免疫;对奶牛规模场结核病检测每头补贴15元;对通过布病、牛结核病等自治区级净化创建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50万元,通过国家级净化场或国家级无疫小区评估的奶畜养殖场奖励100万元。支持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和奶牛常见病的疫苗研发和推广应用。(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疾病预防控制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落实国家、自治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确保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辆监测全覆盖。严厉打击破坏市场供销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取缔不合格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压实工作责任,完善保障措施

29.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链长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协同配合,做好招商引资。补贴类政策要制定实施细则(方案),各责任单位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工作调度,及时研究工作、下摆任务、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提交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各责任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做好生鲜乳生产成本监测,科学搭建交易参考价格模型,引导企业落实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稳定生鲜乳购销秩序。积极开展产业政策评估,探索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及时处置突发情况,防范极端情况发生。(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党委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创新拨付机制,建立奶业振兴项目资金监管平台,项目资金由盟市直接拨付到实施主体。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各牵头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定期调度资金支出进度等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用好基金债券,债券资金、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基金优先支持储备充分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奶业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项目。用好奶业振兴投资资金,优先支持养殖、草业等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完善金融支持,落实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草业、奶业等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大力推广“助保贷”、“活体贷”、“保单质押”、“青贮贷”等金融产品;探索开展牛奶价格保险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养殖场贷款期限,给予中长期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长期贷款占比,适度提高涉农贷款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上述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跨盟市生鲜乳调运补贴实施细则》(内农牧畜发〔2022〕507号)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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