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日期标识大家都不陌生,从近几年行政处罚案例来看,由于日期不合规导致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却不少见,《食品安全法》要求预包装食品需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同时也是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主要关注的内容,那么生产日期的标注具体有哪些要求呢,以及可能存在的标注问题有哪些,食品伙伴网为大家梳理,供参考。
一、生产日期/保质期定义
生产日期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保质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生产者可选择以具体日期(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或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如:保质期X个月),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
二、要 求
2.1日期标注要求
《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清楚明显即要求日期的喷印不能因为贮存条件或运输过程中摩擦而被抹掉或模糊不清。此外标注的生产日期应该真实,不能虚假标注日期。
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具体的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2.2位置要求
目前大部分生产企业采用喷码的方式印制生产日期,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但是对于包装体积较大的食品,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如“生产日期见封口处”;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
日期标注的总体原则是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2.3不得加贴的要求
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不能在完整的标签上另行加贴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也不能在原标签上补印日期或任意更改已有的日期。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不属于日期加贴的范畴。
2.4顺序的要求
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另外也可以使用生产批号代替生产日期喷印在标签上,但是应标注明确清晰的生产日期,确保真实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解。
2.5分装日期的标注要求
大包装产品进行分装后,生产日期应依据其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示,对于保质期的确定,食品分装企业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2.6组合包装的要求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果同一销售单元内装多件非独立销售的小包装预包装食品或散装食品时,不适用该组合包装的日期标注要求。
2.7豁免的规定
考虑到食品本身的特性,食品质量品质相对稳定,对于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不包括糖果)、味精可以豁免标注保质期。
需要注意的是:豁免标注并不是强制不允许标注,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进行标识。
三、常见问题
3.1一个产品是否能标注两个保质期?
有些食品比如主食馒头类,既能常温保存,也能冷冻或冷藏保存,不同的贮存条件会涉及不同的保质期,对于此类产品,食品伙伴网建议标注一个保质期,因为产品到达消费者的手中,涉及到贮存条件改变的,则保质期无法准确计算。
3.2对于产品执行标准中规定保质期的,是否能延长保质期?
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对于执行企业标准,可以经过保质期实验延长保质期,并及时修改企业标准;对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有保质期规定的,不建议延长保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