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屠宰检疫工作,方便畜禽产品流通,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检疫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2〕31号)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及我市实际,现将畜禽屠宰检疫以及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等直接从屠宰线生产的畜禽产品出证。
二、从2023年10月15日起,对在本市(不含深汕合作区)屠宰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畜禽产品,继续在原屠宰企业内分割加工后在本市销售的,不再重复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再粘贴检疫标志。
三、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衔接,肉品分销可通过屠宰企业出具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经销(批发)商出具的与检疫检验证明信息相关联的《肉品销售(分销)凭证》等进行追溯,共同维护良好的肉品流通秩序。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2日
(联系人:张先生,电话:82116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