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服务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以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名义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事项及其有关依据如下:
一、委托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受委托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
三、委托事项及设定依据
委托事项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四、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
五、委托范围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年,自2023年6月30日至2026年6月30日止。
七、流程图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