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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的通知(试行) (冀市监规〔20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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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9-26 17:22:25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4
核心提示: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冀市监规〔2023〕3号
发布日期 2023-09-26 生效日期 2023-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5-10-31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河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部署安排,决定在全省开展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届历次全会及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家座谈会精神,认真落实我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逐步建立规范、透明、便捷、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促进河北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适用本通知予以除名标记:

(一)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经营主体处于存续状态,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

三、工作流程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经营主体除名标记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除名标记工作。

(一)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使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按照除名标记情形进行名单提取:提取第一种情形的经营主体,直接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提取第二种情形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的经营主体,函请同级税务部门查询近两年是否依法纳税申报,将近两年未纳税申报的纳入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对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要结合工作实际,经调查核实、综合研判,按照包容审慎、积极稳妥原则,确定最终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

(二)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确定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清单内经营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

(三)执行除名标记公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自作出除名标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河北经济户籍系统对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进行标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设立登记,满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的标记“除名,原因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纳税申报”。

四、终止除名标记

适用范围第一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吊销后,除名标记自动终止。

适用范围第二种情形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者经营异常状态且恢复纳税申报的,可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终止除名标记。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终止除名标记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符合终止除名标记的,应当作出终止除名标记决定,将其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五、异议处理

对除名标记决定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作出除名标记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对经营主体提出的撤销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复核,发现确有错误的,应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除名标记决定存在错误的,应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主动作出撤销除名标记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终止除名标记,并予以公示。

除名标记文书送达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如经营主体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应当通过本部门或政府网站公告送达。在实施除名标记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按照经营主体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开展除名标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安全,提升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经营主体竞争活力,引导非正常经营状态的经营主体有序退出市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分工,搞好协同。省市场监管局及时调整经济户籍系统,增设除名标记模块,优化公示系统公示功能,为除名标记工作提供系统支撑;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机构负责通过经济户籍系统综合监管除名标记模块对经营主体进行除名标记,信息化工作机构负责提取拟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清单、做好技术保障、数据管理和数据分析综合利用;各级税务部门负责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函请,提供涉及经营主体近两年纳税申报情况。

(三)统筹协调,加强宣传。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动态调整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保证除名标记工作公平公开规范。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公众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界更多理解和支持,强化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期间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相关文书(参考模板)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3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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