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以下简称“三小”)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湖北省发布《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9日。
(一)《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保持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不得生产加工未经许可和明令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
2.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应当具有与生产加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的设施;
4.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5.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
6.应当建立生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7.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8.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9.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办法》规定小餐饮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禁止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水产品、自制生鲜乳饮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2.应当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消毒保洁、防尘、防鼠、防虫害的设备设施;
4.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和时间等内容;
5.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操作场所应设置专用清洗设施,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数量相适应;
6.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采取整改措施;
7.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办法》规定食品摊贩应当依法履行以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取得食品摊贩登记卡,并在其摊位显著位置公示登记备案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接受社会监督;
2.应当在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地点、确定的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3.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等设施,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有防尘、防蝇、防虫的设施;
4.应当使用清洁、无毒、无害的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
5.应当及时“索证索票”,严格进货查验,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6.其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