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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乡村振兴办〔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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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10-25 16:33:09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830
核心提示: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乡村振兴办〔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10-25 生效日期 2023-10-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市各有关单位、各区: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现将《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上海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上海市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责任制实施办法》《上海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推进美丽家园、绿色田园、幸福乐园建设,构建超大城市空间新格局,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本市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负责、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统筹协调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领导责任制,完善市负总责、区和乡镇抓落实的乡村振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部门责任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职责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市有关部门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市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谋划推进本市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落实,确保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树立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农业科技攻关和装备支撑,推动数字农业农村建设。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推进乡村建设行动。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

(二)市委组织部负责抓党建促乡村振兴,以党建责任落实推动乡村振兴责任落地。加强乡镇领导班子、村党组织队伍建设。将乡村人才振兴纳入各区党委人才工作部署,指导推动乡村人才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化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分中心、站)内涵建设。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总结推广本市乡村振兴经验典型,讲好上海“三农”故事,打造一批乡村文化振兴上海样板。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物资储备局)负责协调指导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域外农场高质量发展,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开展粮食节约行动。

(五)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协调指导信息技术和装备等在涉农领域的应用,支持促进农业农村数字化转型工作。以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为重点,支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

(六)市商务委负责推进本市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做好产销对接,畅通本市农产品流通渠道。

(七)市教委负责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机制。统筹优质教育资源扶持乡村学校建设,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覆盖。鼓励高校、职业院校根据乡村振兴需要,面向乡村人才开展多层次学历教育和培训。

(八)市民政局负责构建完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加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村级组织依法履职及协助事项清单,减轻基层负担。

(九)市财政局负责优先保障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大政府债券对符合条件的乡村振兴项目支持力度,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和农业保险制度。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失业、工伤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建立完善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农村劳动力创新创业、转移就业服务机制。促进本市就业农村劳动力纳入城镇职工保险体系。

(十一)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推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查,加强对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工作的技术指导。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加大农业农村发展用地支持力度,保障乡村振兴用地需求。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指导农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协调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提升农民建房的建设水平。

(十四)市交通委负责指导监督涉农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作,推动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组织做好“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持续提升农村地区公交服务水平。

(十五)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农村河道和圩区排涝设施建设管护。加强水资源调配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用水。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指导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十六)市文化旅游局负责推动构建农文旅融合发展新格局,开发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动乡村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水平。

(十七)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因地制宜配置镇、村两级医疗卫生资源,持续保障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加强村卫生室建设,推动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十八)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指导各涉农区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前提下,利用森林资源科学发展林下经济,做好乡村绿化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组织推进、指导和监督管理,做好农村公厕提档升级和长效管护机制有效落实。

(十九)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重点领域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鼓励对涉农主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各涉农区做好防范和处置农村地区非法集资等工作。

(二十)其他市级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有关分工承担乡村振兴领域具体任务。

第五条 市委农办根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乡村振兴重大政策研究、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任务督促落实等工作。每年制定“三农”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健全考核、督查工作推进机制。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乡村振兴工作机制,明确本单位本系统负责乡村振兴的工作机构和运行制度,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要素配置、资金投入、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乡村振兴予以优先保障。

市有关部门应当在市委农办统筹下,积极落实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

市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对本单位本系统乡村振兴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谋划乡村振兴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列入本单位党组(党委)和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抓好部署落实。

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业委员会积极助推乡村振兴。

第三章 属地责任

第七条 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主要包括: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和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实施“菜篮子”区长负责制,强化农村土地用途管制。推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农业支持保护政策,调动和保护好农民积极性,保质保量完成粮食和蔬菜、生猪、水产品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目标任务。

(三)全面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大力发展都市现代农业,加强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一村一品”示范村镇建设。立足本地区农业农村优势特色资源规划发展乡村产业,做好“土特产”文章,加强品牌建设,推动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拓展农业多种功能、挖掘乡村多元价值,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壮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业,培育特色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产品,开发美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发挥富民产业联农带农作用,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产业链延伸环节更多留在乡村,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

(四)全面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实施乡村人才振兴项目,推动院士专家下基层、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服务团等人才专项,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措施,加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创业服务功能,支持专业人才返乡入乡创业。注重选派优秀干部到乡村振兴一线岗位锻炼成长。建立鼓励各类人才参与乡村建设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人才投身乡村振兴,推动乡村振兴各领域人才规模不断壮大、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

(五)全面推动乡村文化振兴,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和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农民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持续推进农村移风易俗,推动形成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六)全面推动乡村生态振兴,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持续提升生态涵养区生态涵养品质,巩固提升平原造林建设成果,持续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源地、河湖水系治理修复。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农药化肥减量增效、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外来物种侵害防治、耕地分类管理、农业农村减排固碳、土壤污染防控等工作,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七)全面推动乡村组织振兴,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推行网格化管理、数字化赋能、精细化服务。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明确村级组织工作事项。推进平安乡村建设,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八)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加快城乡融合发展,统筹安排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城镇建设、村落分布等空间布局,统筹推进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等建设。依法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退出。

(九)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的各项权益,在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不减少、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等底线基础上,充分尊重基层和群众创造,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用好试点试验手段,推动农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突破、落地见效。依法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十)全面提升乡村振兴要素保障水平,统筹资源要素配置支持乡村振兴,把农业农村作为一般公共预算优先保障领域,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农业农村倾斜,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社会资本有序参与乡村振兴,确保乡村振兴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满足乡村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民住宅用地合理需求。

(十一)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乡村振兴各项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机制。加强区委农办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完善运行机制,强化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八条 各涉农区党委和政府是乡村振兴“一线指挥部”。

各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包括: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谋划制定乡村振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目标和年度目标任务,整合各类资源要素,做好乡村振兴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工作推进等,组织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二)每年主持召开区委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乡村振兴年度重点任务。定期主持召开区委常委会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乡村振兴工作汇报,研究审议乡村振兴有关重要规划、政策和改革事项。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现场推进会,扎实推进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定期组织区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开展乡村振兴专题学习。

(三)推动建立乡村振兴推进机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和工作调研,谋划推进落实乡村振兴重点任务、重大项目、重要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纠正和处理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规问题。带头接访下访,批阅群众来信。

(四)推动建立乡村振兴相关项目库,加强入库项目论证,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健全乡村振兴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管理负首要责任。

(五)带头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经常性调研乡村振兴工作,定点联系1个以上行政村,原则上任期内基本走遍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协调解决乡村振兴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督促区委常委会委员、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抓好分管行业(领域)或者部门(单位)乡村振兴具体工作,以上率下督促乡镇领导抓好落实。

(七)协调各方重视和支持乡村振兴工作。

非涉农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参与农村综合帮扶工作,支持本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非涉农区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落实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把乡村振兴作为中心任务,发挥基层基础作用,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抓好农村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健全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村一策”加强精准指导服务,组织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抓好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落地、重点任务落实。

乡镇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乡村振兴工作上,谋划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目标任务和抓手,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当好“施工队长”。经常性、制度化进村入户开展调研,原则上任期内走遍辖区所有自然村组。每季度组织1次以上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乡村振兴专题学习并吸纳村党组织书记参加。

涉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应当参照本细则规定的乡镇党委和政府乡村振兴责任,抓好相关工作落实。涉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村党组织统一领导村级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基础性作用,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组织动员农民群众共同参与乡村振兴。确定本村乡村振兴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具体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各类政策、项目、资金等。及时公开村级党务、村务、财务情况,公布惠农政策落实、土地征收征用以及土地流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等情况。

村党组织书记是本村乡村振兴第一责任人,带领村“两委”班子成员抓好具体任务落实,加强与驻村第一书记等帮扶力量沟通协调,经常性入户走访农民群众,原则上每年走遍或者联系本村所有农户,及时协调解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问题。

第四章 社会动员

第十一条 坚持向重点村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制度。驻村第一书记派出单位党组织应当切实履行助力乡村振兴工作职责,制定年度计划,统筹资源力量,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对驻村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定期听取情况汇报,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二条 承担东西部协作任务的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双向协作、互惠互利、多方共赢,统筹推进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科技等领域对口帮扶工作,深化区县、村企、学校、医院等结对帮扶,加强产业合作、资源互补、劳务对接、人才交流等,把帮扶重点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发动和引导青年人才、科技人员、爱心人士等参与乡村振兴。鼓励和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发挥积极作用,助力乡村建设和发展。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

第十四条 引导高校、科研机构、智库支持乡村振兴。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鼓励引导各类专家参与乡村振兴。

第十五条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乡村振兴。开展“万企兴万村”行动,探索建立健全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机制。鼓励引导各类公益组织设立乡村振兴公益基金,加强公益慈善资金支持乡村振兴力度。

第十六条 加大乡村振兴战略宣传力度,深入挖掘推广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典型经验和工作模式,鼓励公民个人参与乡村振兴,营造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章 考核监督

第十七条 实施乡村振兴重点任务“挂图作战”制度。市委农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部署要求,结合职责分工,梳理形成年度任务清单,明确各部门承担的具体任务。

第十八条 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

每年对各涉农区开展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乡村振兴重点工作任务和重要指标设置,着重考核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工作推进情况。考核采取第三方评估与评议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政策试行、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优先考虑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涉农区每年对本区各乡镇(街道)、农村基层党组织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实行乡村振兴工作报告制度。

涉农区、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

涉农区、乡镇两级党委应当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展情况作为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报告的重要内容。

市、涉农区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乡村振兴促进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市纪委监委对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执纪问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乡村振兴政策落实、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市依法加强农业、乡村的年度统计工作,健全科学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准确、及时反映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为制定乡村振兴政策提供支撑。

第二十二条 本市每年发布乡村振兴指数,建立完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评价机制,加强评价成果应用。评价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乡村振兴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

第二十四条 有关市级部门,各涉农区、乡镇两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问题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常态化约谈机制。对年度乡村振兴工作实绩考核较差的区、乡镇(街道)、村,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进行约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农办承担。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上海 
 标签: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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