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保障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局制定了《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监督抽检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监督抽检方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3年10月20日
2024年元旦春节期间畜产品监督抽检方案
一、抽样环节
全省16市(设区的市,下同)屠宰和养殖环节。其中肉类和尿液在屠宰环节抽样,禽蛋在养殖环节抽样。
二、抽检时间
(一)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抽样任务。
(二)有关检测机构要于2024年1月20日前完成检测任务。
三、抽检品种和数量
(一)抽检品种
猪肉(肝)、牛肉(肝)、羊肉(肝)、禽肉、禽蛋和猪尿、牛尿、羊尿。
(二)抽检数量
各市具体抽样品种及数量和各检测机构承担任务数量见附表1。如因特殊情况,部分品种不满足抽样数量要求,牛肉和羊肉可以相互代替,牛尿和羊尿可以相互代替。如屠宰环节猪、牛、羊尿液不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可以延伸至养殖环节。出现品种代替和抽样环节变化情况的,须报省畜牧兽医局同意,同时,抽样单位应提交书面说明。
(三)抽样要求
屠宰场每个样品要求来自不同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屠宰场最多抽取6批次样品。同一产地检疫合格证视为同一来源,养殖场日龄相同或圈舍相同的视为同一来源,同一来源的样品抽取1批次,一个养殖场最多抽取2批次样品。原则上,每个县(区)抽取样品总量不超过20个。每个样品一式3份:一份为检样,用于检验检测;一份为备样,用于异议检验;一份为留样,被抽样单位/人留存。检样和备样交承检机构。抽样要求参照附件6。
每次抽样前,省局提供被抽样单位名单,突出随机抽检。
四、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原则)
检验项目、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具体见附表2。样品检测需做平行试验,要严格按照指定的检测方法执行。
原则上按照检验项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要求的最大残留限量判定,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的药物或添加物以标准方法检测限作为主要依据确定判定值(优先以定量限作为判定值,如无定量限则以检出限作为判定值;如果检验项目涉及多个方法,而检出限和定量限又不一致的,以最高检出限或定量限作为判定依据)。
五、承担单位和牵头单位
(一)抽样单位
被抽样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执法机构负责抽样,如需要协助指导,可邀请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现场指导,有关检测机构要积极协助,必要时提供相关抽样器具。
(二)承检机构
鲁健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方圆标志检验检测(山东)有限公司。
(三)牵头汇总单位
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六、检验结果报送和异议处理
(一)不合格检验结果确认
“瘦肉精”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3小时内向省畜牧兽医局通报有关信息,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其他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24小时内将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复印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被抽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后24小时内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人,并且于3日内将报告送达被抽样人,并留存送达证据。
(二)合格检验结果通知
检验结果合格的,承检机构应于7日内将检验报告寄送被抽样人。
(三)检验结果异议处理
被抽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畜牧兽医局提出复检的书面申请(复检时检测备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复检时原则上需要申请人、检测机构、复检机构、任务下达单位对复检样品进行确认。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四)复检要求
复检由省畜牧兽医局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七、抽检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请各检测机构于2024年1月20日前将抽检结果、基本情况和结果分析报送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2024年2月15日前将汇总抽检结果及分析报告报省畜牧兽医局。抽检结果汇总格式见附表3,抽检完成情况统计格式见附表4,总结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检结果总体情况
(二)抽检基本情况。包括抽检的地点、环节、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抽检结果分析
1、不同地区比较
2、不同环节比较
3、不同品种比较
4、不同检测项目比较
5、抽检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八、注意事项
(一)抽检单位应严格遵守农业农村部和省畜牧兽医局相关规范和要求,执行任务严肃认真,证件齐全,确保抽检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抽样单可参考附表5。
(二)各承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统一判定原则。
(三)未经省畜牧兽医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抽检结果。
(四)各承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配合好抽检工作,按时报送抽检结果和总结分析报告。
(五)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各承检机构须制定详细、可行的监督抽检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局。
(六)本方案中未列出而在实际监测过程出现的问题参照《山东省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定》(鲁牧质科市发[2020]7号)执行。
九、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学峰
联系电话:0531-51788771。
电子邮箱:sdxm053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