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物资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食糖储备管理,确保食糖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省粮食物资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共同修订了《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食糖储备管理,确保食糖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动用便捷,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切实发挥应急保供作用,参照《中央储备糖管理办法》《中央储备糖仓储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食糖储备,是指省政府为实施市场调控、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市场异常波动而储备的食糖。
第三条 省级食糖储备按照企业储备、市场运作、自负盈亏、政府补贴、服从调度、保障应急的管理机制,实行常年储备、动态轮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拟订省级食糖储备计划和下达动用指令,会同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研究提出省级食糖储备品种、等级和规模。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糖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的筹措、年度预算核定等工作,并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省粮食物资局负责省级食糖储备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食糖储备投放,对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级食糖储备年度补贴资金预算编制、补贴资金清算,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协调确定商超等储备食糖投放网点。
第八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糖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承担省级食糖储备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出库,及时报送储备统计报表和业务报告,对储备食糖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三章 日常管理与储备补贴
第十条 省粮食物资局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每轮招投标的承储期为3年,逐年签署承储协议,并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仓储设施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食糖销售资质。
(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资质。
(三)具备与储存功能相适应的储备仓库。
(四)符合《中央食糖储备储存库基本条件》要求和国家消防规范要求的仓库。
(五)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3年来未发生商品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依据承储协议及时足额组织货源,质量应符合国家储备食糖有关要求。
在承储期内,承储单位应落实专人管理,建立专项台账,并将省级食糖储备的库点布局和库存信息实时同步到“物资在线”数字化平台,实现在线监管。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存放省级食糖储备的仓库应当悬挂标识牌(卡),详细注明品种规格、数量等级、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入库日期等信息,在执行储备任务过程中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承储协议规定时间落实省级食糖储备收储任务,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承储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承担储备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省级储备食糖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六条 省财政对承担省级食糖储备任务的承储单位给予补贴,包括利息补贴、损耗补贴、保管费用等。
(一)利息补贴。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购入含税单价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损耗补贴。分库耗和途耗,各按计划内实际库存单价和储存数量的0.5%计算。
(三)保管费用。按计划内实际库存数量和储存时间,每年每吨180元。以后结合市场变化和储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保管费补贴标准,具体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商定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轮换和投放
第十七条 省级食糖储备由承储单位按规定在保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储备轮出后应当及时、保质、同品种轮入,轮换期间,食糖储备实物库存不得低于食糖储备规模的50%,且不足部分应在30天内补足。全年累计低于储备数量的天数不得超过90天。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省粮食物资局。
第十八条 省级食糖储备投放重点保障省内重点城市或大范围严重短缺地区的应急供应。根据食糖供应、市场运行状况、投放需要和投放价格不同,食糖储备投放方式分为应急投放和调控投放。
第十九条 应急投放: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局部区域食糖供应短缺或阻断,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放指令,实施定点定向应急投放食糖储备,重点保障涉及民生的食品生产企业、学校、机关、部队食堂以及受灾地区群众等特殊群体。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县(市、区)根据应急投放需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衔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应急运输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二)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省级食糖储备承储、应急运输单位提前与具体需求单位对接,待储备食糖调运到指定地点后,做好供需方交接工作。
第二十条 调控投放:食糖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为调控局部市场,保障食糖消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投放指令实施投放。
各市、县(市、区)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食糖市场保供稳价工作。进行调控投放时,由需求市、县(市、区)报请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放指令,也可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调拨省级食糖储备。
(一)投放安排。需求市、县(市、区)根据调控投放需要,与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物资局进行沟通协调,做好投放工作衔接安排,省粮食物资局下达出库指令,督促承储、应急运输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出库和调拨任务。
(二)投放对接。省粮食物资局指导省级食糖储备承储、应急运输单位及时与需求市、县(市、区)对接,待储备食糖调运到该地后,由当地政府负责具体投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粮食物资局等有关部门会同需求市、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发布投放信息,进行正面宣传引导。
第二十二条 应急投放时,承储单位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上报投放情况。调控投放时,原则上按照市场价确定,如低于市场价进行投放,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等部门商定投放价,投放价差由各级财政负责。
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投放指令的,由省财政负责结算;由需求市、县(市、区)报请省发展改革委投放的,由需求市、县(市、区)财政负责结算。
第二十三条 承储单位投放完成后应当及时采购货源,根据投放情况充实储备,原则上45天内恢复原有储备。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主动配合、自觉接受省粮食物资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粮食物资局对承储单位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在库省级食糖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安全和轮换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粮食物资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以下情形的,省粮食物资局可根据承储协议要求,扣减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并要求承储单位承担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
(二)不执行储备动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承储期内弄虚作假、账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符的。
(五)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
(六)未经省粮食物资局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省级食糖储备超过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要求及规定补库时间的。
(七)将省级食糖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
(八)违反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它相关义务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级食糖储备实物管理与投放办法》(浙粮〔2021〕26号)同时废止。原《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浙粮〔2020〕12号)涉及食糖储备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物资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