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农发行浙江省分行,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现将《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7月5日
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订单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规范省级储备粮订单(以下称省级订单)管理,依据《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浙江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订单的计划、执行、奖励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订单是指为落实省级储备粮,由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委托市、县(市、区)粮食收购主体通过签订产销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按合同要求完成粮食收购任务,并对粮食生产主体给予财政奖励的一种产销形式。
第四条省储备粮公司负责提出省级订单计划,报经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具体执行。省粮食物资局负责制定省级订单分配原则并监督省储备粮公司的执行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方案。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订单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和清算方案等。农发行浙江省分行负责及时核放省级订单贷款。
第二章 省级订单计划
第五条省粮食物资局在主要产粮县建立省级储备早稻、晚稻订单粮源基地(以下简称省级订单粮源基地),并制定基地目录。省级订单粮源基地的粮源优先落实省级订单。
第六条根据省级储备粮规模调整与轮换的需要,结合省内粮食生产情况,原则上早籼稻分粒型(圆粒、长粒)、晚稻分优质品种,分地区确定年度省级订单计划。
第七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当季种粮农民种植意向调查,向当地粮食物资部门提供有种植意向的粮食生产主体初步名单及其承包土地面积和种粮面积。
每季粮食收购前,省粮食物资局组织开展全省当季粮源统计,主要包括当季预计粮食播种面积和产量、储备规模调整及轮换计划、订单收购和余缺调剂预估数、省级订单申报数等。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局应根据当地粮食生产情况、售粮农民上年度履约情况、自身仓容条件等,及时将粮源情况和省级订单申报数量报送省粮食物资局并抄送省储备粮公司。
第八条 省储备粮公司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储备规模调整或轮换计划、当季粮源情况及相关市、县(市、区)申报数量,提出省级订单计划建议,经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后,由省粮食物资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及农发行浙江省分行下达省级订单粮食委托收购指导性计划。省级小麦、早稻、晚稻订单计划原则上分别于当年5月前、7月前、10月前下达。
第九条省级小麦订单计划数量根据年度储备规模调整和轮换计划确定。省级小麦订单计划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配:
(一)申报数量大于计划数量的,按申报数量比例分配;
(二)申报数量等于或小于计划数量的,按申报数量分配;
(三)上一年度省级小麦订单任务完成率低于70%(含)的,按前一年分配数和当年申报数中较小值的70%分配;
(四)连续两年省级小麦订单任务完成率低于30%(含)的,不予分配。
第十条省级早稻订单计划数量根据早稻订单全覆盖的相关政策实行全省统筹。早稻粮源应当优先满足当地粮食储备任务需要,再由市级统筹开展余缺调剂(山区26县原则上不作要求),仍有多余粮源的则由省统筹安排,省级订单粮源基地按照本办法第五条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晚稻订单计划数量根据年度储备规模调整和轮换计划确定。省级晚稻订单计划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予以分配,向省内主产区倾斜。
第十二条省级订单实际收购数量低于计划数量的,不足部分通过招标采购、进口、产销合作、余缺调剂或者调整粮食订单品种等方式落实,由省粮食物资局会省财政厅核准后实施,并向省政府备案。
第三章 省级订单收购价格与奖励
第十三条 省级订单收购价格原则上与市、县(市、区)粮食订单收购价格一致,按照《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立省级订单收购价格会商机制。由省粮食物资局牵头,召集有关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中储粮集团浙江分公司、省储备粮公司、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等单位,加强对省内及周边省份粮食收购价格的综合分析研判。
第十五条 当监测到粮食收购市场价格上涨幅度高于最低收购价10%(含)以上时,由省粮食物资局启动会商机制,按市场收购价确定省级订单收购价格范围,供相关市、县(市、区)执行。
第十六条省级订单按照粮食品种实行订单奖励,奖励对象为按订单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省级订单粮食的粮食生产主体。奖励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分品种确定,具体为小麦每50公斤奖励30元,每亩最高奖励150元;早稻每50公斤奖励30元;晚稻每50公斤奖励20元,每亩最高奖励180元。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物资局在粮食收购前下达省级订单奖励资金,并于次年对奖励资金按实进行结算。
第四章 省级订单执行
第十八条省级订单收购的粮食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并达到省级储备粮要求。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粮食收购主体负责根据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初步名单和意向种粮面积,按照订单分配原则与粮食生产主体签订粮食订单合同(或预订单合同)。
粮食订单收购合同应当注明粮食品种、数量和质量等要求,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粮食物资部门要联合组织乡镇政府认真核实省级订单粮食实种面积。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通过主流媒体、政府网站、村务公示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粮食生产主体订单数量和交售数量,公示期不少于一周。种粮农民承包土地面积、种粮面积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省级订单收购所需的贷款,由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订单收购计划,自申请贷款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与发放(不含订单奖励)。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据“售粮卡”、粮食收购结算单,经粮食生产主体或其委托人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售粮款,订单奖励根据各地实际及时支付。
第二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省级订单收购任务的,市、县(市、区)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及时报告省粮食物资局。
第二十四条当季粮食收购结束后,市、县(市、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及时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要求提供订单奖励资金发放分户清册;当地粮食物资局及时将省级储备粮食订单的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省粮食物资局、省财政厅,并抄送省储备粮公司。
第二十五条当季粮食收购结束后,省储备粮公司及时提出省级储备补库计划建议,经省粮食物资局审核同意,并会同相关部门下达省级储备订单粮食补库计划后,组织开展验收入库工作。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规定外,省级订单的签订、收购工作按照《浙江省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第二十七条建立省级订单粮源基地及完成省级委托收购任务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储备粮订单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等外粮、被污染粮食收购参照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