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局),厅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精神,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我厅对2023年6月30日前制定且有效的18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的全面清理。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2件,暂时保留、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2021年11月1日至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1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适时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