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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的通知 (浙粮发〔202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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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02 11:17:59  来源: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404
核心提示:现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浙粮发〔2023〕83号
发布日期 2023-12-26 生效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2月25日

浙江省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常规质量指标。

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常规质量指标项目。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镉。

小麦: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

玉米: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黄曲霉毒素B1。

大豆:铅、镉。

油菜籽:铅。

二、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与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一致。

(二)在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且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出库时还应检验储粮药剂残留量。

三、有关要求

(一)粮食经营者可根据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来源地、粮食储存过程中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检测项目。

(二)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责任,督促辖区内粮食经营者落实粮食出入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

(三)对入库逐车检验环节无法完成的检验指标,应当在平仓检验环节进行检验。

(四)政策性粮食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地区: 浙江 
 标签: 销售 粮食收购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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