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发改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联合制定的《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做好对本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4日
辽宁省省级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举报奖励政策,做好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省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按照《奖励办法》规定,根据省级管理职责权限,对查实的省级政策性粮食案件举报人进行奖励的相关工作。
市、县级地方政策性粮食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三条举报奖励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统一工作流程、统一奖励标准的原则开展,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省粮食和储备局部门年度预算,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五条举报奖励资金专款专用,据实发放,结余部分年末按原渠道上缴,不足部分,编入下年度省粮食和储备局预算。
第六条省粮食和储备局通过国库集中系统支付举报奖励资金,以转账方式兑付给举报人。
第七条实施举报奖励的举报案件除应满足《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经查证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它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八条举报线索提供的举报对象明确,举报内容详实清晰,举证材料证据完整确凿;举报事项与查证的违法违规事实相符,适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四十七、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三条或《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第十八、十九条且情节严重并处顶格罚款,或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按罚款的3%给予奖励,其它情形的按罚款的2%给予奖励。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第九条省粮食和储备局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告知举报人,对自愿领取奖金的举报人,要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相关工作流程,并协助举报人在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举报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附件1)。全部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举报人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会议作出奖励决定后,案件查处主办处室在20个工作日内填制《奖励审批表》(附件2)留存备案并制发《奖励通知书》(附件3)。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案件查处主办处室会同财务人员于发放奖金时填制《奖金发放表》(附件4)。
第十二条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按照《奖励办法》执行。
附件1
举报人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