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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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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10 16:31:14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统计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1-10 生效日期 2024-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检测相关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国家质检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国家统计局《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认可与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3〕426号)要求,现将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局负责全省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省本级颁发的全部有效资质认定证书基本信息。

(二)各市局及示范区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纳入统计范围的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审核。

二、时间安排

2024年1月,各市局、示范区局组织辖区内省级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2月至3月,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数据上报;4月15日前,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完成数据审核汇总工作。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发布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4年1月至4月底,超过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进行录入和修改。

三、工作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报送统计数据和有关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上报统计数据。检验检测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23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23年度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雷电防护、水利、海关等)的检验检测机构均应填报统计数据。

2.拥有国家质检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社会责任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2)。

3.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上传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各检验检测机构需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有效性查询平台(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我要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查询)监测检验检测机构上传编号情况。

上述填报内容的操作说明及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详见“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登录页面”下“系统帮助”栏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检验检测机构的情况,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报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各市局及示范区局可通过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检验检测机构上报统计数据的情况。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上报数据有问题的,应及时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解决。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认证处:张春雷,0351-7680108 18903577691

网站校验报错等问题:400-813-5888(拨2咨询)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5日

附件:   1-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报告.docx

附件:   2-2023年国家质检中心社会责任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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