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管理,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储备管理体系,有效发挥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作用,确保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储备肉管理办法》(鄂商务发〔2016〕76号)以及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清真牛肉和食糖。
第四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动用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动用,承储单位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动用计划。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经营管理,由承储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地落实。
第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行政管理工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定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承储单位;监督承储单位规范运行,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等。
市发改委负责监测牛肉和食糖价格动态,及时发布价格异动预警。
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需求,负责落实市级清真牛肉、食糖储备专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联合市商务局对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测全市肉牛存栏、出栏等情况,提供大型肉牛养殖场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任务按照省、市指令计划落实。遵循“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自主轮换制度。
第七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采取自主轮库更新制度,以市场为导向,由承储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在商品保质期内择机启动轮库更新,及时购进,以保持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总量达标、质量合格。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或可能造成市场异常波动,供求严重失衡,需要动用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商品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会商研究,提出动用计划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承储单位具体实施。
承储单位和储备基地场(库)接到市商务局的指令后,必须应急响应,按规定的时间、品种、数量、价格和投放对象等具体要求实施投放。投放完毕后,承储单位要在1个月内等量补足品种和数量,保证市级储备总量不变、结构合理。承储单位要在收储、投放完成后15日内将实施情况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第九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管理实行公检报告制度。市商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市级地方重要副食品储备的公检单位,也可将省级部门确定的省级储备肉公检单位确定为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公检单位。
公检单位根据市商务局的委托,负责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在库(栏)数量和质量的检查与核实;按照国家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负责储备基地场(库)的设施设备、卫生安全环境、管理规范的检查。检验结果以公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方、承储单位,公检单位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条 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基地场(库)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商务局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符合标准的原则进行认定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2年认定一次;若遇紧急调用,或落实新增储备任务等特殊情况,可由承储单位先与基地场(库)落实储备任务,尽快按程序补齐基地场(库)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费用补贴及公检费用补贴。储备费用补贴主要用于储备商品经营所发生的运杂费、力资费、冷藏保管费、组织管理费、保险费、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减亏留用,超亏不补。对公检单位执行储备公检工作给予公检费用补贴。
补贴资金按照“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方式执行,由承储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补贴资金拨付申请,市商务局按照流程预拨部分补贴资金。每个自然年度结束后,由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储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清算。
公检费用补贴由市商务局根据公检单位执行公检任务的实际情况,于年度公检任务完成后一次性直接拨付到当年承担公检任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指令投放清真牛肉和食糖产生的价差损失和相关费用,由市商务局按程序请第三方机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据实补贴给承储单位。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量,原则上由原确定的承储单位落实增储任务。临时增加储备任务的补贴标准,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加强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实物管理,实行专库专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储备基地场(库)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会计、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正确反映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的财务情况,不得擅自动用储备,不得虚报储备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基地场(库),确保储备清真牛肉、食糖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 承储单位的清真牛肉储备经营,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肉品存储、运输、售卖、加工等要严格实行专库专车专柜管理,并按照规定的卫生和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将市级清真牛肉和食糖储备商品用于对外抵押、质押或者清偿债务。若储备基地场(库)涉及进入清算或者破产程序,则相关企业(单位)应当在申请进入前60天或者知晓可能进入60天内书面告知市商务局;因改造升级、搬迁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提前30天报告;因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经营须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储备期间,承储单位、储备基地场(库)如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等问题,由市商务局给予相关企业(单位)批评、责令整改、终止储备合同或者取消储备资格等处理决定,相应取消或者扣减承储单位当年的储备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市商务局选定的公检单位的检查、核实和检验。
公检人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程序,主动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市商务局的委托证明和工作证明;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的吃请,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如有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由公检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问题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终止公检委托,并扣减公检费用。
被检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扰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或投诉举报,一经查实,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补贴资金,3年内不得从事储备业务。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标准的,或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终止储备合同,取消储备资格。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