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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通知 (辽环综函〔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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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26 10:39:43  来源: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51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固体废物 (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固体废物 (不含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辽环综函〔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1-25 生效日期 2024-01-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规范固体废物 (不包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管理,省厅制定了《辽宁省固体废物 (不含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程序的通知

 

 地区: 辽宁 
 标签: 备案管理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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