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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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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1-31 11:34:26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22〕55号
发布日期 2022-09-08 生效日期 2022-09-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7〕135号)同时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一、奖项设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等规定,为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大力营造鼓励标准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激发各类主体的标准创新贡献活力,表彰在标准化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本办法。

(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由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

(三)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分为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组织奖。

重大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优秀贡献奖评审标准为:在经济社会发展某一重要领域,将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或为主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组织奖评审标准为: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标准化法律法规,在促进标准化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

具体评审依据为: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

(四)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每2年评定一次,每次表彰重大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优秀贡献奖名额不超过10个、组织奖名额不超过5个,每个获奖项目表彰浙江省参与单位不超过3个、参与人员不超过5人。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五)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组织管理

(六)设立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评审监督委员会。

(七)省评审委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的专家组成。省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或省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和省评审办主任担任,实行主任办公会制度。主要职责是:

1.统筹、指导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2.审定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3.对候选名单进行审议表决。

4.对异议调查处理情况进行审查。

5.向省政府提交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

(八)省评审办设在省市场监管局,省评审办主任由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修订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并报省评审委审定。

2.制定评审工作方案,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3.建立评审专家库,负责专家的聘任、培训、使用及监督管理。

4.宣传获奖项目的经验和方法,引导全社会更加重视和积极参与标准创新工作,对获奖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分析。

5.承办省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九)评审监督委员会由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分管领导、机关纪委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2.向省评审委报告监督工作。

3.提出完善评审表彰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省评审办按照行业类别组建评审组。

1.评审组一般由5名评审专家组成,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2.评审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策、法律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申报和评审

(十一)省评审办发布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内容、程序、重点方向等,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申报通告。

(十二)项目类奖项申报对象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和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每个单位每次申报内容应为1个标准或含若干组成部分的标准项目。

1.标准制修订项目包括由我省有关单位牵头制修订的现行有效且实施2年以上的下列标准:录入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牵头制修订标准是指在标准制修订单位名单中排序首位。

2.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包括为主承担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已经通过项目考核验收。为主承担是指项目的牵头组织者。

(十三)组织奖申报对象包括省市县有关部门,落户浙江省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等技术机构的秘书处承担单位,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浙江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

(十四)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效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

2.申报截止期前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

3.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4.申报项目类奖项的单位为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牵头者,或者为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为主承担者。

5.申报组织奖的单位应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组织机构的工作规划、计划,注重标准化人才培养,科学运用标准化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标准化科研、标准化教育、标准制修订、标准推广实施和国际标准化等方面取得重要创新性成果。

6.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类奖项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项目类奖项;已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组织,在获奖后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组织奖。

(十五)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实行推荐制度。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自我推荐和下属单位推荐,各设区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单位推荐,在浙国家部委下属单位负责自我推荐。

(十六)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将申报项目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十七)推荐单位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已获得“浙江标准”标识的项目,应予优先推荐。

(十八)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省评审办对推荐材料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名单。

2.资料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组织按照评审实施细则进行资料评审,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陈述答辩环节的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授奖额度的2倍之内。

3.陈述答辩。省评审办组建答辩评委组,组织申报单位进行陈述答辩,根据得分情况确定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组织奖、入围现场评审环节的项目类奖项名单,总数控制在最高授奖额度的1.5倍之内。

4.现场评审。省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入围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省评审办根据资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按得分高低提出项目类奖项候选授奖名单。对未进入候选授奖名单的,向推荐单位反馈评审情况。

5.社会公示。省评审办对候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会议评审。省评审办将候选授奖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省评审委会议评审。会议评审前,按照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规定,在省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成员,邀请省外专家参与,组建会议评审组,以投票方式进行评审。

投票结果提交省评审委主任办公会审查,确定初选授奖名单。

7.社会公示。省评审办对初选授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附组织简介、标准化创新贡献成效等。

8.审定批准。对公示和异议处理情况进行审查后,确定拟授奖名单,提请省政府审定。

(十九)对公示期内收到的异议,由省评审办函告推荐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对候选授奖名单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在会议评审环节报告调查核实情况;对初选授奖名单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应将调查核实情况提交省评审委主任办公会审查。

四、授奖与监督

(二十)省政府对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进行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重大贡献奖各奖励100万元,优秀贡献奖各奖励30万元,组织奖不设奖金。

鼓励浙江省有关单位积极推进标准创新工作,争创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10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5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在国家奖励基础上每项奖励30万元。

(二十一)奖励资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省财政纳入省市场监管局部门预算。

(二十二)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情况载入相关人员人事档案,作为对其业绩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评奖评优等的依据之一。事业单位人员获得的奖励资金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

(二十三)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鼓励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投诉举报。

(二十四)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在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证明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申报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按程序撤销其奖项荣誉,追回奖励资金,在媒体上公布,并将相关情况纳入信用档案管理;对涉及的违纪违法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十五)获奖单位可在本单位形象宣传中使用浙江省人民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称号,须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有损奖项荣誉的商业化运作。

(二十六)推荐单位对推荐项目的申报材料未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仍然予以推荐的,取消下一次推荐资格。

(二十七)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当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相关工作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评审活动中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者终止评审资格。

五、其他事项

(二十八)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由省评审办另行组织制订并发布。

(二十九)《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7〕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的通知

 地区: 浙江 
 标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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