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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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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2-05 11:32:17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618
核心提示:2024年1月17日,黑山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尼科希奇区(Nikic)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发布日期 2024-02-01 生效日期 2024-02-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进出口
备注  

2024年1月17日,黑山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紧急报告,该国尼科希奇区(Nikic)发生一起非洲猪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黑山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来自黑山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对边防检查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黑山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4年2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黑山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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