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解读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2-05 16:20:10  来源:海关总署  浏览次数:788
核心提示: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8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二)》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3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87号公告(《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二)》),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裁量基准(二)》的制定背景、基本框架以及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指出,行政机关要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制定《裁量基准(二)》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也是海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对于提升海关行政处罚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海关行政处罚执法公开公正,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框架

《裁量基准(二)》由正文及3个附件组成,正文为通用性规则,设置总则、裁量阶次、量罚标准、附则共四章十七条,形成较为简明而完整的体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裁量阶次,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个阶次;第三章量罚标准,规定了一般案件、简快案件以及通用量罚标准的具体处罚幅度规则;第四章附则,对裁量基准中较为重要的概念和表述进行了界定。同时,以清单的形式公布了3个附件,与裁量基准具备同等效力。

附件1为《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二)》(以下简称《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共12项;

附件2为《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常见案件裁量基准》),共51项;

附件3为《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以下简称《简快案件裁量基准》),共30项。

三、重点内容

(一)明确《裁量基准(二)》的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二)》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办理的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

(二)规定基本裁量原则和裁量规则。

《裁量基准(二)》以过罚相当原则作为裁量的主要原则,还规定裁量结果明显过罚不当的,应当综合考量后再作出处理决定,避免机械执法。同时分别对减轻情节、从轻情节、一般情节、从重情节以及共同违法行为的裁量规则也进行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情节依次对应法定罚幅的30%以下部分、30%-50%部分、50%以上部分,量罚幅度较以往更轻。

(三)建立容错机制,制定《轻微违法免罚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要求,结合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实际,并借鉴吸收其他执法机关立法经验,探索制定了涉及卫检、食安、商检领域的“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并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明确对免罚事项加强教育,做到释放“容错”机制红利同时加强执法风险防范。

(四)兼顾效率公平,“简快”案件、常见案件裁量基准更加科学。

以相应情节罚幅的中位值对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设置具体处罚数额,执法人员根据违法事实和认定情节,即可快速在表中对照查找相应的处罚数额,从而统一执法尺度,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速度。例如,某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对应常见案件罚幅为“处1500-2500元罚款”,则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案件对应的罚幅为“处2000元罚款”。同时,考虑到检验检疫案件罚则较多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贸易结构、监管业务的差异,以及同类违法行为存在的个案特性,为便于基层执法操作,《常见案件裁量基准》适当加大颗粒度,对不同情节设定为一定处罚范围,确保执法尺度相对统一,防范“一刀切”式裁量。此外,还加入了以货值比例为量罚幅度的计算规则,裁量更加科学,更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防范“小错大罚”的问题,提升执法温度。

(五)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重点领域打击。

《裁量基准(二)》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等领域始终坚持从严把握,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重点违法行为设置从重评价情形,加大危害国门安全行为的惩戒力度,防范“滞、瞒、逃、骗、害”风险,筑牢国门安全防线。

 地区: 中国
 标签: 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