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65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同时废止。为使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本次规章修订的背景情况和重点内容,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了复议原则和要求,强化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完善了复议审理程序,丰富了复议决定体系和监督手段。海关作为垂直管理机关,应当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通过规章将改革成果融入海关行政复议制度之中,持续推动法治海关建设。
(二)现行规章已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需求。现行办法已无法适应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及新形势下海关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同时,对于《行政复议法》已有的普遍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条款,《程序规定》中不再重复,仅结合海关垂直管理体制,细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废止现行办法,并修订为《程序规定》。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程序规定》以“管用、实用、够用”为修订思路,共6章38条(现行办法8章115条),主要内容有: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程序规定》总则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第一条)、“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第二条)等行政复议原则性条款。
(二)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制度要求。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增加了很多制度规定,《程序规定》均予以体现。如:实行繁简分离方式审理(第十七条)、明确和解调解程序(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第二十四条)等。
(三)明确海关行政复议程序时限和法律文书。根据《行政复议法》新规定,明确海关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中的受理日期认定、普通和简易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等)。同时,明确了海关行政复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法律文书名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等)。
(四)固化适合海关特色的有效做法。根据海关垂直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功能职责(第三条);结合海关业务特点明确纳税争议复议前置规则和相应告知程序(第十一条);提炼前期积累的海关行政复议审理有效经验做法,规定对于复议审理发现的问题,复议机构及时制发《风险提示函》(第三十三条),既注重个案依法处置,又强化了系统性风险防控。